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探讨

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探讨


毛洪辉


【摘要】实现程序正义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必经途径,听证程序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合理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已经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三部法律中规定了听证程序或听证会,但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听证的实地效用和公信力除了与听证的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过程有关外,与听证的法律效力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关于听证的效力正是现行立法重大缺陷。本文试图对听证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法的分析,并提出了其对我国的启示,以资将来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能作一参考。
【关键词】听证;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听证记录;法律效力
【全文】
  
  听证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普遍采用。我国在立法上首先引入听证制度的是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又使听证制度从行政处理行为向行政决策行为方面迈进了一大步。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又将听证会列为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这几部法律规定的听证会会都未能立即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2002年前后,全国悄然兴起了以价格听证会为代表的各种听证会热。有学者担心,如果听证会使用过滥,会影响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现在看来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有点像流行歌曲,听证会在经过了各方面最初的热烈追捧以后,近一个时期以来好像已经失去了其神奇的魅力。虽然民航价格改革听证会因故推迟,不过,与上次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不同的是,这次的听证会消息似乎一直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兴趣,坊间甚至不时传出一些不同的声音。人们似乎都在问,听证会怎么了?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听证会?”[1] 影响听证公信力的因素除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和听证过程合理公正等等之外,听证的效力因素是其中的一个基本因素。不管听证参加人是怎样的广泛、听证主持人是如何的公正中立、听证程序是如何的合理,一种走过场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听证,始终都不可能成为监督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益、获得公众信赖的有效程序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