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对“内部研究意见”可否公开的问题,恐怕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也顾虑得多。恕笔者直言,笔者不太赞成公开“内部研究意见”,至少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笔者的态度是:审判机关的深层次改革当慎重。
这是因为,第一,对于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等深层问题,涉及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制度重构及法官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时期尚未涉足,“二五”改革纲要也未纳入,故不可草率从事。尤其令笔者担忧处,在于法官保护方面,极易发生问题。试想,蒋庆尚且被其苦口婆心帮教十余年的对象杀害,谁又能保证具有怀疑与对抗心理的当事人对“说了坏话”的法官不施以报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只抓案头不管人头,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时刻为法官的人身安全着想,力避不必要的侵害发生。
第二,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⑧尽管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确有呼声,但真正实践者及实践的情况如何,笔者未见到这方面的报道。有观点认为,鉴于目前复杂的司法环境,公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意见要逐步进行,不能搞一刀切,对于有普遍指导意义且不导致当事人严重对立的“内部研究意见”可以公开,宜作附页附于裁判文书之后。⑨笔者认为此论可以研讨,但作为一项重大的审判改革,建议通过试点探索经验,用实践来回答理论研究。若获成功,即可推而广之。
第三,这一问题最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只有立法才能改变现行制度。因为,现行制度往往是立法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特别是当现行制度是基本合理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时,现行制度就是法律的最好蓝本。⑩公开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但涉及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及档案管理制度之重构。因为,现行法院诉讼档案是按正、副卷分设入档管理的,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倘若公开“内部研究意见”成为可能的话,将打破正、副卷分设的格局,副卷即无存在之必要。
三、关于“法律条文另页附后”的问题
裁判文书不仅具有裁判争端的功能,同时也具有普法宣传的功能,既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又能使社会公众深受法制教育。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提出了“法律条文另页附后”的见解。笔者认为,此见解的实质是从一个侧面强调和重申公开审判原则,事实上,公开裁判的法律条文,有其特殊意义。首先,民事案件是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审判公开当然包括具体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公开,这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应有之义,法院有责任满足民事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其次,公开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使民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寻找自身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对案件的怀疑和对法官的误解。再次,法院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教育、警示作用的确不容低估,因为任何一桩讼事,不仅对诉讼当事人发生作用,而且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乃至周围邻人产生影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