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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争议的几个问题

  
  案件事实的序位后移,是指将案件事实的认定置于案件证据分析评述之后,即按照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先解决证据的认定,再叙述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先证据、后事实的结构布局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按照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证据的分析认定没有独立出来,仅附属于“经本院查明”(法院认定的事实)之后。⑤2003年5月和2004年12月最高法院修改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推动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引起了充分重视,反映到民事裁判文书上,证据的分析认定从案件事实中独立出来并成为写作重点,形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合理结构。其二,先证据,后事实的结构安排,符合规范化审判的要求。最高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第五章(文书制作)第五十条规定:“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已将用采信的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作为法官办案的行为规范被确定下来,从而确立了先分析案件证据,后确定案件事实的合理结构。其三,先证据、后事实的结构将证据与事实两部分客观结合,降低了法官确认事实的主观因素,在表述上不再是“经审理查明”那样呆板乏味,而换之以“经法庭审理确认的证据,可以证明如下事实”,更为贴切。使当事人明白,事实如何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当事人证据证明的结果,从而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的怀疑和对法官的不信任心理。

  
  二、关于“内部研究意见”可否公开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其实质涉及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解问题,也是审判改革纵深发展触及到的深层次问题。“内部研究意见”,主要是指在合议制审判模式下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报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讨论决定。要求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的呼声首先从理论界传出,后来在律师界和一些了诉讼当事人中引起了共呜。他们认为,在强化公开审判的今天,法院应力避“暗箱操作”,即使“内部研究意见”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理由之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作为审判组织,公开案件的审判和公开案件的决定,属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国家法律规定除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以外,其他都应当公开,包括法院对案件的研究意见。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能公开。理由之三,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秘密方式,违背直接审判原则,且与“作出裁判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同一”规则相悖。⑥⑦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案件讨论过程和结果。是哪些人参与研究也不清楚,根本无法行使回避权,以致引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想方设法打听案件研究情况,增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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