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理的弱化并不当然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事实上,由于管理的弱化是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自由化为原则的,因此,对于妨碍经济自由化的行为,甚至需要采取以前未曾采取过的、或者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知识产权的关境保护措施。
(三) 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彼此约束的加深
国家对商人的跨国交易的限制的放松,可以是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协议行为。国家通过协议确定彼此在对外经济活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本来可由一国自行决定的事情须受其他缔约国的约束。近几十年来,国际条约所涵盖的国际经济领域不断扩大,而且其调整的经济关系也趋向具体,使得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不断加深。例如,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对于非关税管理措施只做了笼统的规定。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许可程序、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等各个领域。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措施都已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规则之下。一国已不能任意确定其关税水平,也不能任意行使配额、许可等进出口管理措施,除非其准备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国际法后果。某些国家可以在经济区域化、经济一体化方向上走得更远。
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取消了商品、资本和人员流通上的限制;一些成员国甚至已放弃了货币发行权。
国际经济法在以上三个方面所出现的变化,无疑是对经济全球化所做出的积极回应。这些变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力量推动下所产生的结果,也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如果没有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就不会产生今天这样的国际经济法;而如果没有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经济全球化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
二、决定国际经济法未来走向的几大力量
未来国际经济法的走向显然将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的斗争、妥协将决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
(一)商人的力量
在当今世界,商人力量的代表者应该是那几万家跨国公司。它们有足够的力量引导世界经济走向。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的年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60%。跨国公司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
1982年,世界200家大公司的销售量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4.2%,到1995年,这个比重已达28.3%。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因此,商人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为了追求最大的商业利润,商人将力求冲破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限制,将价值规律推向全球。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全球化是一个将近1000年前始于地中海,并随着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而取得了决定性大发展的过程的继续。它不过是重新恢复了资本主义那既是国际的,更是跨国的原始使命,这就是把疆界和国家,传统和民族统统踩在脚下,迫使一切更加服从惟一的价值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