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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还是纠偏?——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别的合宪性检验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纠偏行动都符合平等原则;如果“纠偏”过了头,那么它本身就可能成为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和任何区别对待一样,纠偏行动也必须具备正当目的(譬如不能只是简单地优惠某个种族或性别),且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必须适当。笔者认为,这些检验标准不仅适用于美国,而且同样也适用于评判中国大学录取标准的合宪性。诚然,中国没有必要照搬美国的做法,譬如由于国情限制,我们可能不得不将考分作为录取的最主要标准,而不去考虑考生表现和才能等难以确切把握的“软因素”。然而,某些普遍原则是超越国界的。毕竟,和美国宪法一样,我们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同样也不会认可中国大学在录取过程中根据某些和教育不相关的因素实行任意歧视。对考分相近的考生进行区别对待必须以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为理由,且大学不能只是将抽象的“公共利益”挂在嘴边,而是必须提出具体的实质性的公共利益,并限于采取适当的实现手段。

  
  三、北大小语种的困惑

  
  在这个意义上,北大小语种的录取政策和密西根大学的纠偏行动面临着共同的宪法问题。如果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根深蒂固,那么性别歧视则是中国社会久治不愈的顽症。虽然性别平等一直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强调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但性别歧视仍然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女性仍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使在相对平等的大学,男女在总体上仍存在比例失衡的问题。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数量虽然增长迅速,但仍不到44%。在这个背景下,中国高校如果要采取纠偏行动的话,无疑应该更优惠女生而非男生。

  
  然而,这个普遍原则并不排除个别例外:对于个别专业,由于种种原因,男生可能反而成为需要特别保障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些专业,如果确实有必要保障一定比例的男生,那么学校应该可以采取有利于男生的纠偏行动。北大小语种专业也许就是这么一个例外。根据北大招生办负责人的信息,“北大外国语学院中女生占80%之多”,因而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先要男生”。[10] 如果外国语学院女生“一统天下”的现象确实会给满足中国的未来需要带来不便(譬如未来的外交部可能成为清一色的女性部门——如果那是一个问题的话),那么外国语学院或许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降低男性考生的录取门槛。这意味着条件类似的女性考生将作出牺牲,但如果不构成任意歧视或明显不公,这也许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合作社会的公民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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