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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还是纠偏?——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别的合宪性检验

歧视还是纠偏?——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别的合宪性检验


张千帆


【全文】
  
  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曾表达过“有教无类”的教育平等理想。我想,他说的这个“类”应该包含人为规定的各种类别,诸如家境、出生、身份、贫富、种族(当时可能还没有太多这类问题)、年龄等等(性别可能除外)。可叹的是,人类进入了二十一世纪,我们却还没有实现夫子当年的理想。在教育领域,各种各样的区别对待屡见不鲜。城乡、贫富、地区、性别等大大小小的差别,将教育这一块对培养公民至关重要的因而理应全民共享的公共物品割裂得七零八落。当然,和孔子时代不同的是,我们现在有了一部宪法宪法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对于教育平等权来说,更相关的或许是第33条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将宪法平等原则运用到中国的实际生活中来。

  
  据报道,北京大学在2005年的“非通用语种”(即小语种)高考招生过程中,对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了8分和17分。[1] 显然,对于同样考分的考生,这个男女有别的录取标准将对男生更有利;对于那些达到了男性分数线而不够女性分数线的女生,则将被无情档在北大门外。一位成绩优秀但因此而未能进北大的女毕业生对这项标准提出异议,认为这是“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孤独的案例,很多有相同遭遇的女生也在北大招生网“未来北大人社区”论坛里表示不满。问题当然是北大小语种的男女有别的录取标准是否构成宪法所禁止的歧视,违反了1982年宪法33条明文规定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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