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为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各国都非常重视征收补偿,征收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核心问题。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也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中的公益征收补偿,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对私人为公共利益所遭受的特别牺牲予以的填补与回复的过程的法律制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土地征收补偿界定为: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地转化为国有土地,行政主体的土地征收行为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的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救济的法律制度。
2.1.2 土地征收补偿的特征
基于以上对土地征收补偿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的管理职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征收,因此,它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除拥有一般行政补偿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补偿主体的特定性。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主体是国家,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由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因公共利益遭受了特别损害,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其特别损失应该予以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因为对于“行政补偿的义务,任何组织、个人均不负担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 其次,土地征收补偿的强制性。国家做出的引起补偿的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被征地对象无权提出异议,必须服从;同时,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对一定的行政主体来说,是行政主体的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即行政主体对于土地征收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予以补偿。再次,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可逆性。国家对被征地对象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法确定后,征收方必须足额、及时的给予补偿,以任何借口对补偿费进行减免、截留或延期支付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被征地者来说,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要求增加补偿标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费。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对人类制度与规律、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的状态或性质的判断,它要求事物处于具有合规律性、合道德性和合法律性或三者至少居其一的状态或性质。 正当性是一项制度存在、发展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存在也有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保证公平正义
土地征收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被征收者受到损失的行为,对于被征收者的损失,通常不是原所有人能够承担得了,而且也不应该由原所有人承受,否则,就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既然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使公众受益,那么,收益者就应该为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与其受益相当的份额。问题是,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政府行为的受益者不可能是特定的,让不特定的收益者来分担被征收人的损失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可操作性。这时候,由纳税人的税收来维持运作的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就应该站出来,为由于征收行为而导致利益受损的被征收人赔偿损失。这样做,是为了禁止政府强迫被征收人单独承受土地被征收造成的负担,而那部分负担本该由所有的公众一起来承担。 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考虑,集体或个人为了公众利益丧失土地而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应当由公众一起来承担,这也是公正补偿的最为基本的意义。
2.2.2 人权保障的内在逻辑需求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人权就是要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2004年的
宪法修正案中,我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
宪法,向国际社会传达了我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信息,顺应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世界潮流。 在公民的基本人权中,财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也是自由安全度的指标,是公民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公民没有了财产权,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无从谈起。土地征收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被征收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就必须对财产的征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应有之义,是保障人权的要求。
2.2.3 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社会的稳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结果,在我国,乡村人口占国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农民是否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当前,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与实施层面的问题,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不断发生,失地农民上访、告状等群访事件正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对于化解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结,减少恶性群访事件,避免对抗性冲突,维护政治和政权的稳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3章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