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研究性学习模式在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三)以研究性学习的理论指导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按照研究性学习的理念和过程设计,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将实现以下转变。

  
  第一,教学过程的转变。

  
  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过程是“教师讲授——学生接受”,其实质是教师将自己的知识搬运给学生,学生从教师处接受搬运来的知识的过程(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应试教育模式)。研究性学习模式下,教学过程是“教师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自行调查研究——教师引导学生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其实质是教师与学生一起发现新知识。

  
  第二,教师的转变。

  
  (1)传统模式下,对教师的定位有“桶论”、“工程师论”和“蜡烛论”等观点,即教师“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正如诗句“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歌颂的一样,这说明社会对教师的期待是具有丰富知识的“知识容器”[5],其职业被定位为“倒水人”[9]、“工程师”[10]或“蜡烛”。研究性学习模式下,教师要成为“掘泉人”[11] 或“学习的帮助者、参与者”[6]。

  
  (2)教师职责由搬运知识,转变为帮助、陪伴学生发现知识。

  
  (3)履行职责的方法由也即韩愈笔下的课堂中的传道、授业、解惑,变为问题的启发,旁听、参与学生研究成果讨论、对学生讨论观点进行评论,间接陪伴学生课后学习研究。李琛博士形象把种转变的结果概括为“创道”、“养智”、“导疑”,“创道”即“教师不能再充任知识的倒手者,他必须做出独立的贡献,提供知识的增量”,所谓“导疑,就是引导学生对现有的知识体系产生疑问,从而生发改进与创新的热情”,所谓“养智”即培养智慧 [7]。

  
  (3)优秀教师的评价标准及体现方式由主要决定于自身掌握知识的数量、教学能力和授课效果,转变为主要决定于自身知识的数量与质量、教学及科研能力和引导学生发现知识的能力。

  
  (4)教师的职业压力由单纯来自于教学能力转变了来自于教学能力及科研能力。

  
  第三,学生的转变。

  
  (1)学生身份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变为主动的“知识发现者”。

  
  (2)学生的学习方法由主要由静态、消极的听课变为动态、主动的设问、研究、辩论。(3)学习场所由单一的课堂变为了多样化的课堂、生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