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作为“直接确认和保障科技、文化智力知识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制度” [1],在某种程度上讲,知识产权法即科技、文化之法,它的研究对象知识产权具有与经济(尤其是贸易)、高科技、文学艺术结合的特点 [1]。对计算机、网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遗传工程、医药、建筑等自然科学知识,对文学、美学、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积淀,往往会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2]。其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历史较短,研习者关于知识产权的日常生活经验与专业知识背离,专业意识难以直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验证。从1978年到至今,我国用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二三百年才完成的现代化的保护知识产权道路,这种“以法律移植为主的法律发展方式,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疏离”[2],例如,具有亦正亦邪特点的“山寨现象”大行其道,享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外部性”,不断地“搭便车”、“打擦边球”[3],表现出鲜活的扩张性,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的法不责众、正不压邪的效应。公众对此习以为常,而在中国法学院里,对知识产权法“学而不信”的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法学本科生用盗版书学习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三)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对象的特点作为法学本科教学对象的学生们的特点是:
其一,从知识背景来看,他们多为文科背景,往往缺乏理工科知识积淀与兴趣;从生活背景来看,作为深深嵌入在生活中的人,他们对漠视知识产权的生活常识具有或多或少的“路径依赖”[3]。显然,他们的知识背景与日常生活经验储备情况,对学习具有如上所述特征的知识产权法学并无帮助。
其二,他们的信息收集、利用能力较以前的学生已经大幅提高,外语水平普遍提高,部分学生利用网络获取外文资料的能力甚至优于教师。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的缺陷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讲解(教材内容)为主,学生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个别案例来了解相关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4],总体上属于“教师讲,学生记”模式。这与传播技术极为有限的时代相适应,并在当时被普遍采用。而今得益于社会的良性变迁,如上所述,教学条件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这一模式会使学生出现审美疲劳,缺乏兴趣,甚至“存在的理由令人怀疑,因为我们已经具备诸多优于口舌的传播之器” [4],也不能有效回应上述三个基础性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本课程教学目标的落空。近年来,远程教学平台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等新模式被引入解决上述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5]。但是,具体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因对法学教学单位的师资、硬件的要求较高,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学校可以实施,而其它方法,更多地是对传统的讲授方法作用的一种延伸,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寻求其他解决之道时,研究性学习模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