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研究性学习模式在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向光富
【摘要】包括传统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在内的现有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不能有效回应法学本科课程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条件、自身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为此,可以探索选取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适当内容,导入研究式学习模式,以研究性学习理论指导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相关案例初步表明,这一教改试验能够较为有效服务于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知识产权法教学;教学对象;教学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围绕法学本科教学中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学界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远程教学平台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模式相继提出,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教学形式,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工作。作为与最新科学技术知识联系最紧密的一门法律课程,是否可以引入在自然科学教学中效果很好的研究性学习模式?如果可以,如何实施?对此,笔者进行了一些尝试。现不揣学浅,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三个基础性问题
教学条件、学科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教学模式选择。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条件,其自身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是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要考虑的基础性问题。
(一)教学条件近年来,传播技术日新月异,出版业空前繁荣,网络、手机使用已经普及,网络中海量知识第一时间更新并可分享下载,具有大量存储、播放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的电子产品应用在学生中已经较为普及。学生可以利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规定的教学条件,是指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物质条件,包括校园占地、教学及行政用房、运动场及体育设施、图书资料、校园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条件,也包括各项教学经费。近年来,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图书资料、校园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本文讨论的教学条件主要它仅指学校所能提供的条件;不仅包括学校所其中。信息化学习环境包括设施、资源、平台、通讯、工具几部分。
(二)知识产权法学的特点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知识产权法学具有两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