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量刑程序的证明标准,量刑证据认定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体现有利被告原则,这既是考虑到量刑事实证明的严格程度可以较之定罪阶段有所放宽,也是考虑到被告人在量刑阶段承担着举证责任。对于不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证明标准与定罪阶段的证明标准相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认定标准为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这一现象可能有多方面原因,但笔者分析,最为主要的一项原因是量刑程序改革牵扯到的工作主要是法院系统,改革牵扯面不大,相互掣肘的阻力较小,推进起来较为顺利。
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笔者将芜湖量刑程序改革的各项举措统称为“芜湖模式”。
关于这一瓶颈问题及其破解,参见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
隔离式的量刑程序也被称为“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或者“绝对分离的量刑程序”。
量刑的公正除了程序公正之外,当然离不开实体上的量刑指南与量刑标准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同时,也启动了公布实体量刑指南的改革举措,对多种常见罪名公布了相应的量刑指导标准。
“明智”的被告人与辩护律师都不会对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高达99.4%以上的定罪率视而不见,更不会不知道司法实践中作出无罪判决的难度。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芜湖模式的关注与讨论,参见蒋安杰:《量刑程序改革芜湖试点方案出炉》,载《法制日报》, 2009年9月30日。
这里的“不认罪案件”既包括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包括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对于被告人就多数犯罪事实与指控认罪,仅对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予以否认的情况,不作为“不认罪案件”。
参见陈卫东:《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之辩》,载《法制日报》, 200s年7月29日。
参见黄应生:《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量刑程序》,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该文作者所讲的“两段式审判”是指定罪与量刑分为两段进行的英美审判模式,大致相当于笔者使用的“隔离式量刑程序”的概念。
Oliver Zhong:《美国量刑程序概述》,载《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专家座谈会会议材料》,2009年9月。
对于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功能差异,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的分析更为全面与准确,他认为从定罪到量刑,应当体现从对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行为人的关注;从对抗转为合作;从概括性请求到具体请求;从法定转变为裁量;从严格证明转为自由证明;从结果公正转变为程序公正;从矛盾转为和谐,参见汪建成:《量刑程序改革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载《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2009年10月。
目前实践中检察官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的动因是避免将来在法庭上的被动,比如如果带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供法院参考,法院总是就低判处刑罚,检察官则担心被害人方的指责甚至引发进一步的上访、申诉。
关于量刑证明问题,笔者曾专门撰文进行过分析,可参见陈卫东、张佳华:《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