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隔离式量刑程序的观点提出的其他理由多涉及此种程序的可适性问题或者说合理性问题。比如反对观点认为,隔离式量烟程序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从而没有必要将量刑与定罪分离,且我国的国情为法官不独立,对定罪只有建议权并无决定权,在这种国情下推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不具备可行性。[10]
对于上述主要理由,笔者在此略作回应。首先,关于诉讼资源的增加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进一步考虑,一是隔离式量刑程序仅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基本上维持在10%左右甚至更低的比率上,对于如此低比例的案件适用相对繁琐的隔离式量刑程序,体现了“繁者更繁”的案件分流原则,而对于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改革并不会带来多少司法资源的增加。二是隔离式量刑程序并不意味必然要另行择日开庭,在定罪阶段结束后,如果法院能够经过短暂评议给出有罪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辩护人与被告人的量刑准备已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开庭。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准备辩护策略,既要准备罪行辩护,也要准备量刑辩护,理智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即使其坚持无罪辩护,在庭前准备阶段对于罪轻辩护的材料也会一并收集,对于控方事先提供的量刑建议书也会认真研究、准备应对措施。这样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在定罪阶段结束后,即使法院认定其有罪,多数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经过简短的沟通后是可以继续参与量刑程序审理的,择日开庭审理量刑问题应当是一种例外情况。最后,就司法资源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盘考虑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在量刑程序改革后的资源消耗情况,量刑程序改革必然带来一审程序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大,然而公平、公正、公开的量刑程序将有助于降低上诉率,大大减少因为量刑不公而引发的上诉、抗诉与申诉,甚至可以减少量刑不公引发的信访、上访现象,这种程序改革对整体诉讼资源的节约应当作为我们考察此项改革的成本时的考虑因素。
其次,陪审团与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关系也是需要进一步考证与解释的一个问题,虽然从目前实行独立量刑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来看,独立量刑程序的分离与陪审团审判在历史上有一定的渊源关系,然而迄今为止的研究结论并未表明,独立量刑程序要以陪审团审判为前提条件,在没有陪审团审判的程序中,量刑程序的分离适用也是存在的,陪审团审判案件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却未有任何减损。部分西方法学界研究人员的初步结论表明,陪审团制度并非导致两段式审判制度出现的唯一原因,[11]促使这种两段式审判存续的更加深刻的理由是现代刑罚理论所倡导的在定罪与量刑问题上作出的不同考量。[12]美国学者的这一判断揭示出,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的内在原因,或者说现代性原因在于,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所追求的不同目标与价值:定罪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正当程序,查明事实以准确地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量刑阶段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刑罚所应当具有的促使犯罪人成功改造、回归社会的功能。[13]两个阶段在证明的对象、证明规则、程序规则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理应区别对待,当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之时,无罪推定原则给予被告人的保护已经结束,被告人实质上转变为了罪犯,相应的程序保护规则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效力终止而需要改变,在转入量刑程序后,应当适用另外一套不受无罪推定原则约束的制度与规则。两大阶段在诉讼目标上的区别与转换才是区分二者的实质原因所在,而陪审团以及其他一些制度设计不过是区分二者的表现形式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