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

  

  第三,不认罪的被告人拒绝参与量刑程序的后果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实务问题。不认罪的被告人即使在法院告知其经过定罪阶段的审理认定其有罪后,有部分被告人依然会坚持无罪的观点,此时量刑程序如何展开,被告人能否以坚称无罪而拒绝参加量刑程序?在芜湖模式的设计过程中,我们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经过定罪阶段后,虽然被告人坚称其无罪是其行使自我选择权的结果,法庭无权也不可能逼迫其认罪,但量刑程序依然正常进行,一来被告人必须在场参与审判人员组织的量刑程序,这是法庭审理的组成部分;二来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作从轻辩护,即使被告人本人坚持无罪的观点。


  

  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然而在实践中却面临着缺乏合法性的指责。有观点认为,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做法,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审顺序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调查与辩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定罪与量刑两大问题的处理步骤,刑事诉讼法155条至第160条,只是规定了庭审的两项任务为证据的调查与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环节,对于定罪与量刑问题的区分与否并未涉及。如果仅仅依法条来做合法性判断未免过于狭隘与死板,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必须合一,仅仅规定了法庭审理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大主要阶段,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的定罪与量刑两大问题如何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也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9]


  

  实践中,法庭对案件的证据调查、法庭辩论也主要围绕着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展开,至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与量刑是合一还是分离并没有强行要求,合并在一起进行或者是分开进行更多的还只是一种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允许法院有一定灵活的自主权。以现有制度来看即使在合一的体制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事实上也有一个孰先孰后的问题,庭审中一般都应当先解决定罪的问题,然后再解决适用刑罚的问题。


  

  质疑量刑程序合法性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增设量刑程序将导致庭审出现两次法庭调查与两次法庭辩论。笔者认为这一质疑点在芜湖模式中并不存在,芜湖模式中的隔离式量刑程序并未出现两次法庭调查、两次法庭辩论,在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分别提出量刑证据同时就刑罚适用分别发表意见,在量刑程序的最后阶段作最终陈词,这种量刑程序尽管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就直接推定其为违法。通常情况下,对于公权力强调“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但法院基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作出相应的细化解释,是符合法理与司法实践需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