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根本区别在于定罪与量刑问题在法庭审理次序上的前后顺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现有法庭审理两大主要阶段—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中分别将量刑问题的证据调查与辩论予以强化和突出,庭审程序中开始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问题,但二者依然是分别混合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或者说绝对分离式的量刑程序直接将定罪与量刑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在两大不同的阶段中予以处理,两个阶段有着明显的时间区分界限,即在定罪问题解决之后才转入到量刑阶段。两种模式比较起来,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对现有审判程序的调整幅度与范围更广,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影响更大,也引发了更多的质疑与争论。笔者基于量刑程序芜湖试点改革的相应实务情况,拟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隔离式量刑程序做些理论分析,试图在回应相关质疑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实务探索与理论研讨。
一、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量刑问题长期被作为附属于定罪问题的次重要问题,对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而言,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上,真可谓“辛辛苦苦定罪、轻轻松松量刑”。这种状况导致量刑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量刑成为纯粹由法官一手操办的绝对自由裁量的范畴,量刑过程的不透明导致量刑的恣意、甚至司法腐败问题较为突出。为了追求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正,[5]实务界与理论界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与研讨,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与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笔者力主推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案件的审判无外乎解决定罪与量刑两大问题,先定罪后量刑乃法官审判案件的正常思维模式,这是符合常识的一种思维进路,量刑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常人的思维方式相契合;第二,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将定罪与量刑问题分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现有的格局下或者在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下,在尚未对被告人定罪前,就要对被告人的前科、自首、立功等量刑证据进行出示与质询,直接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被告人面临着要么作无罪辩护、放弃从轻辩护的机会,要么选择罪轻辩护,放弃无罪判决的机会,处于这种两难境地中的被告人经常被迫作出相应的有罪供述,[6]也间接损害了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三,从实践推行的角度来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存在较大的被规避的可能性,由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只是在目前的庭审程序中突出量刑问题的重要性,然而在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开展的相关量刑问题的证据调查与辩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同的个案由于涉及量刑问题的复杂性不同导致相应的量刑过程繁简不一,再考虑到量刑程序的改革从实质上必然增加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并对其量刑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与约束,审理法官极有可能人为地限缩量刑程序的空间,导致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难以有效推行。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将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彻底分离开来,没有给审理法官限缩量刑过程留下空间,量刑过程必须作为一个隔离后的独立诉讼阶段展开,确保了司法实践中改革措施的落实,为控辩双方就量刑信息的充分展示、量刑意见的充分交锋确立了充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