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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

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


陈卫东


【摘要】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两种方案。在解决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问题上,隔离式量刑程序更加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隔离式量刑程序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决定先作出后再启动,由控辩双方分别提出量刑证据并发表意见,最后进行量刑问题的总结陈词。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还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量刑程序的证明过程等重点问题。
【关键词】量刑程序;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芜湖模式
【全文】
  

  罪与刑乃国家刑罚权并列之两项内容,在中国定罪率高达百之九九的局面下,罪之确定固属重要,刑之长短则犹关被刑事指控者的命运。中国刑事法治恢复已三十余载,重罪轻刑却相延成习,积重难返。盖因刑法上刑之幅度及情节规定粗疏,又因程序法上刑之适用程序隐而不显,致刑之适用此轻彼重,差异悬殊,背离罪刑相适应之原则,不仅导致上诉、申诉乃至上访不止,给社会及当事者带来无尽困扰;亦极易滋生权钱交易,败坏司法公信。刑之适用不应粗放、“估堆”,甚而失之恣意,而应走向精确化。量刑程序从审判程序中渐趋独立、公开,并保障量刑情节能全面展示于法庭,皆为量刑公正之所需。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力推量刑规范与量刑程序改革,令人感奋。学界对之亦应阐明学理,融通中外,献计献策。今本刊策划中国量刑制度改革专题,组织刑事法学者以及量刑改革主事者共同撰文研讨,或原理,或实务,不同视角相映成趣、相得益彰,冀望有助于中国刑事法治之精进。


  

  近年来,量刑程序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逐步成为法院司法改革与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系列官方的改革意见与文件多次强调了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下发的19号文件在部署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再次将量刑程序改革列入其中,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009年6月1日量刑程序改革在全国100多家法院开始进行试点探索。观察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可以发现,迄今为止,量刑程序改革的推进步伐与工作进展的顺利程度在各项司法改革任务中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1]


  

  在官方司法改革的“试点”尝试之外,学术界为探索量刑程序的完善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努力,并且发出了与官方改革不同的“声音”,探索着与官方改革版本不同的模式,笔者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展的量刑程序试点研究项目就是其中之一。[2]官方与民间改革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如何设置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而这一问题在笔者看来也是当前制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瓶颈问题。[3]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总体上确立了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即在维持现有的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置专门的环节就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无论认罪案件还是不认罪案件均适用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此种模式相对应,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术界同仁主张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隔离式的量刑程序,[4]即对于认罪的案件,定罪阶段的主要任务为查明认罪的自愿性,在简短的定罪阶段结束后直接转入量刑程序,在定罪与量刑两环节之间,庭审无需中断;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实现隔离式的分开,先进行定罪问题的审理,法院认定有罪的案件,直接或者休庭后再开庭进行量刑问题的审理,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则审判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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