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应在中国可持续能源发展道路上发挥重大作用。建议加大政府在能源领域的研发投入,显著提高能源研发投入所占的比例;根据终端能源需求选择国家关键技术,动员产学研各方的力量组织攻关;通过建立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不断推动企业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使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进入一个良性轨道。
第五,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石油安全。从长远和全球的观点来看,所谓“能源问题”,确切他说就是石油问题”。石油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全球政治格局、经济秩序和军事活动的最重要的一种商品。几乎所有国家都把石油安全置于能源战略的核心位置。而所谓石油安全就是保障数量和价格上能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的石油供应。
所谓石油不安全主要体现在石油供应暂时突然中断或短、价格暴涨对一个国家经济的损害,其损害程度主要取决于经济对石油的依赖程度、油价波动的幅度以及应变能力。应变能力包括战略储备、备用产能、替代能源、预警机制等。
综合分析,国内外石油资源、供需状况以及石油安全对策共同构成影响中国石油安全的三大因素。应在准确把握现代国际石油市场和石抽地缘政治的特点的基础上树立我国正确的石油安全观,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在石油安全。首先,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放在第一位。除此,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快国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快石油科技发展;二是尽可能加入到国际合作架构中,全面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积极参与期货和现货交易,将市场做为获得石油产品的主要手段;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和预警体系。
中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乐观的,但是走好这条路需要作出四个转变:(1)从“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经济效益”的“两高一低”发展模式,转变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两低一高”模式;(2)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经济,转变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同增效的“绿色经济”;(3)从对资源掠夺式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生态侵略型经济”,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型经济”转变;(4)通过进行大规模的生态建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从“生态赤字”向“生态盈余”转变。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发展情况,我们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能源发展之路不能照搬照抄,我们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在能源立法中梳理和健全政府能源管理体制
中国政府近年来对能源安全高度重视,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设立了能源局,并成立了国家能源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我国能源管理存在制度缺陷。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五年后的1993年,国家能源部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能源安全出现了许多现实和潜在的问题,而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能源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借鉴美国的经验,从更有效地应对中国能源行业所面临的挑战方面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我国成立能源主管部门对能源安全至关重要。美国能源部成立于1977年,由原来的50个政府有关机构合并而成,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美国核能研发和核安全工作、联邦政府能源政策制定、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相关技术研发、环保能源的生产和利用以及核武器研制、生产和维护等。美国能源部也是美联邦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管理和资助机构,下设24个世界一流的国家实验室和大型科学试验设施。美国能源部负责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进行核武器及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目标: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促进环保能源的生产和利用;通过不断的科技进步来拓展未来的能源选择;在能源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
能源产业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政府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协调能源政策,主管能源安全的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要改组相关部委与企事业单位,将必要的权限收归能源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以能源战略管理为核心的能源监管体系;还需要出台一些协调一致的针对能源安全的方法措施、实施超部门、权威性管理与协调。同时,政府应着重在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实施综合能源战略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按照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现代监管制度。应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在进行经济监管的同时,加强技术、安全,环保等社会监管手段。建立集监管性、技术性、专业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监营机构,不仅可加强政策执行的力度,也能使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制定政策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能在监管机构与政府决策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实践表明,要实施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必须要有健全的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应得法律、法规。当前我国能源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性矛盾均很突出,能源消费畸形增长是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根源。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才能更好的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要保证可持续能源发展,我们必须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完备能源法律体系,完备能源法律制度。
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得基本框架设想: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
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统一的,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在这里主要有三个层面:能源基本法;能源单行法律;能源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