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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环境的政府风险管理研究

  (一)“公共资源”理论
  
  水环境是公共资源,其有着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对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能够产生破坏性的竞争。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管理权力主体越少,管理权力越统一,管理责任也越大。因此,各在构建包括水环境管理在内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时,在同一层次的政府级别中,一般是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的专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在同一层次的政府机构中,而且在不同层次政府的每一级中,实际上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权限重迭、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都在不断的探索,虽仍未能找出最有效的方式,但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因此,从各国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沿革与演变中看到,水环境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一般是环境保护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的过程。
  
  参照这一理论,美国在水环境管理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均先后采取了以下这些做法:
  
  (1) 组建了专司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构,并且将水环境管理权力逐渐向其集中。从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在联邦政府中设置了联邦环境保护局(1970年)。
  
  (2) 为强化统一领导,美国进行了环境管理的系统建设,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垂直和纵向系统的构成结构。如美国联邦环保局不按行政区划而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将全国分为10个环境保护区域,并在各区设立区域办公室。
  
  (3)在水环境管理权力系统专门化的同时,注意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作用,集权与分权相适应,而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但在权力交叉过程中,又明确确立环境保护部门在各部门的权力系统中占统治地位和主导地位,有着极大的影响力量。
  
  (二)美国的水环境管理体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联邦一级和地方(州、市、县和其他地方自治体)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并不尽一致和相同。在1969年以前,美国的联邦环境管理权力具有权限重迭和权力分散的特征,而且各政府机构之间缺乏配合和协调。同时,由于当时认为环境管理是地方政府的职责,环境管理权大多集中在州和其他地方政府手中,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是软弱无力的。又由于地方政府都出于自身的考虑,所设立的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各呈特点,权限也不统一。当时是一个在各级政府都存在着权力分散、权限范围混乱的多元化、松散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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