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用因果关系推定
法官做出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推定适用的第三个环节,推定适用的时间应当是在加害人提出反证后。受害人顺利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后,他并不能必然胜诉,而是由加害人承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反证,法律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推定的效果是使被害人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加害人反证的方式依然可以通过优势证据、间接反证和疫学因果关系等方法。
4.确定加害人有无免责事由
责任的成立并不必须引起责任的承担,也并不必须由被害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了免责条款,在免责事由下,致害人可以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一般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它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要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或无法控制的后果,对责任的承担者不公平。(2)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在其预料范围内对损害的发生与否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如果受害人自愿选择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律也只有尊重其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理权,而不去弥补其因选择损失而受到的损害。(3)第三人过错,是指由于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纯粹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那么他就无须承担责任,把责任转移给有过错的第三人来承担。所以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加害者必须承担责任,相反,则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因果关系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应注意的是,关于免责事由的举证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本就由加害人承担。
四.小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领域,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也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是有限的。并且在我国只有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与固体废物引起的损害才可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适用事项上比较狭窄。面对中国工农业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发展,环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上及推定上应当扩大到农村环境侵权案件、以及城市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环境侵权案件。针对环境侵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多样性,使用多元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实现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及时救济。
【作者简介】
乔琳,女,在读硕士生,昆明理工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李希昆,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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