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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之适用

  3.疫学因果关系推定
  
  疫学也称流行病学,是医学上普遍采用的确认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病原因、机理、途经以及易感人群及其发病率如何等的科学和方法。在日本四日市哮喘诉讼判决中,判例认为,证明疫学因果关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该因子在发病前发生作用;第二,该因子作用的程度显著时,该疾病的发病率就增高;第三,减少或去除该因子时,该疾病的患病率会降低;第四,该因子作为致病原因而引起作用的机制,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10但是,在采用疫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时通常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采用疫学方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场合下,要进行集团观察,即使在疫学上证明了某因子与该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据此可以明确的仅仅是,该因子与该疾病集团之间发生的因果关系。还存在判明各原告的被害与该因子之间的个别因果关系问题。比如,在大气污染公害中,发生慢性支气管炎等所谓非特异性疾患的场合,由于考虑诸如过敏体质之类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存在较大的问题。
  
  另外,德国和法国对因果关系推定在立法上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是以免责条件实现因果关系推定之立法,或者是直接规定因果关系推定之方式。但无论哪种立法方式,实际上都是肯定因果关系推定是必须的、合理的。11有了立法上的规定,所以国外的法院能够积极的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比中国更多的救济了因环境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
  
  (二)我国有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立法及司法现状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如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如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在立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环境侵害原因多样以及涉及到高科技知识,并非所有的环境侵害行为都可以依法获得公平判决。并且在我国只有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与固体废物引起的损害才可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适用事项上比较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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