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果关系推定在各国的适用
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浓厚的价值评价色彩,6正如法律一样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或事物价值的评价。司法上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以公平、正义为理念,从而达到如何利用“因果关系”,使其成为人类社会约束的一种手段。
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如果被告不否认其存在,自然不用举证。在被告否认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环境侵权的上述特点,如果适用传统的侵权“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常常会因“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并且如果从正面的角度、采取准确的和直接的方式认定因果关系,必然导致很多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因此,法律有必要做出新的内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进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目前各国的具体做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倒置”规则,把原告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转移给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责举证;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所谓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在某种表见事实发生损害,即推定损害与该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受害人不必再证明其间因果关系,就可以对表见事实的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而行为人则只有在以反证证明损害与该事实无关时,才可免责的法则。7可见,因果关系的推定大大减轻了受害人因果关系举证负担,对以实现“侵权行为法救济受害人,抑制侵权行为”之目的有重要意义。8
(一)国外有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
日本的公害诉讼与环境保护诉讼非常发达,因果关系推定在立法上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其发展阶段曾经出现了不同的学说,下面对因果关系推定学说进行概略分述并作简要评析。
1.优势证据推定
优势证据说来源于英美法系,又被认为是盖然性的。优势证据被加藤一郎教授引入日本,并加以引申,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时,即已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程度。9据此,他认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不必要求以严格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这一理论大大缓解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学说是低度的盖然性,对受害人仍然是不利的,应当采取更高程度的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高度盖然性对受害人是十分有益的,亦符合法律之公平与正义。
2.间接反证推定
该说是指主要事实存在与否不明时,由不负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如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链中的部分事实,既可推定其他事实存在,并在该部分内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此一理论来源于新泻水俣案判决和富山痛痛病判决,后为学者所肯定。间接反证说的意义在于,它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亦即部分间接推定的理论,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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