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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之适用

再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之适用


Rediscussion on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 Relation in Civil Liability in Environmental Tort


乔琳;李希昆


【摘要】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其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各国所认同。但是,对环境侵权的认识尚存在分歧及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甚至无法执行。本文就此相关问题做进一步讨论和分析。由于环境侵权特殊性导致的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而这恰恰又是定案的关键所在。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因果关系认定有许多学说,出现了“因果关系推定”等新的证明方法。笔者再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研究、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之处进行分析,着力探讨因果关系认定的一种重要原则——推定原则,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反证
【全文】
  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较之于传统的民事侵权有诸多不同。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环境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企业,也包括了国有企业,它们是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的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受害人与加害人一般是一对多、多对多或多对一的关系;环境侵权客体不仅包括传统的人身、财产权,还包括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环境容量权、宁静权及采光权等;环境侵权是对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实际是以个体利益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利益损害,有些环境侵害还具有不可逆转性。正是环境侵权的这些特殊性,使得环境侵权法具有不同于传统侵权法的新内容。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环境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侵权行为。[1]这种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除具有传统侵权行为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环境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主体一般是普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害人与受害人一般是一对一的,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是一对多的关系。而环境侵权主体一般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是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地位的企业,它们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并且环境侵权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一般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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