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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

  
  显然,“经济”一同的涵盖面是非常宽泛的,它包含国家经济活动、社会经济活动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等。作者认为,如果不受某些国家法律文化框架中对“经济法”的理解的束缚以及当今中国受到学科划分影响而形成的“经济法”概念的束缚,从语义学的几度,从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规则角度,将“经济法”解读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是可以成立的,也可以说“经济法”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与经济相关的法。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研究者是从”经济法就是关于经济的法”这个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

  
  第二,经济法学科是一门学科吗?

  
  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997 年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法学这个一级学科下面有十个二级学科,经济法当然就是与刑法、民商法学、军事法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按照《学科、专业目录》的逻辑,似乎只有有自己独特的调整范围和范畴体系的学科才构成一个法学二级学科,在这种思路下,出现了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的激辩,由于一些学者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的存在提出了质疑,一些经济法学者就把很多精力放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上。实际上,作者认为,这是部分学者对《学科、专业目录》的误读。《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这个一级学科所进行的二级学科的划分,本身没有一定之规。

  
  首先,《学科、专业目录》在对法学进行学科划分时并没有设定统一的评估标准,也没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科学性。为什么宪法和行政法是一个学科而不是分开的两个学科呢?民法学和商法学为什么要统为一体?为什么环境法学是一个单独的二级学科,而金融法学、信息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不能成为一个单独的二级学科呢?为什么军事法学也是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教育法学和科技法学则不是?这十个二级学科是基于生源的报考量,还是基于人才市场的需求量,或是基于某种统一的学术标准而成立的?

  
  其次,《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学科的划分方法明显受到了大陆法系传统甚至是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影响,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承继德、日等国家大陆法系传统,将其制定的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六大门类,并将其视为构成一完善法统的法律体系。由此,以这六大门类为基础的宪法与部门法的划分就在中国法学界依次传承下来。直到今天,许多中国的法学院仍然有这种传承下来的由几大部门法构成法律体系支撑的学科观。非这几大部门法则视为边缘类法学。

  
  现在看来,《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学科的划分方法到了该重新审视或者是该忽视的时候了。在作者看来,可以说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可以说经济法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这个问题本身意义并不大。按照现有的学科定义,学科有以下两重含义:第一是指按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知识体系或门类;第二是指学校教学的科目 WriteZhu(''11''); ( P1429 )。如果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理解“学科”的话,法学可以成为独立的学科,法学是一门独特的解决社会问题、定纷止争的科学,它有着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思维方式、推理逻辑、语言符号和知识体系,法学作为一门整体的学科不能分割,而对法学二级学科的划分,无论是民商法学也好,经济法学也好,环境法学也好,其所运用的语言符号、范畴方法、逻辑体系都应该是一致的。是有共同的术语和学术规范的。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式也应该是覆盖各个二级学科的,二级学科不应有自己独立的研究范畴和工具体系,这也正是目前各国的法学学位制度只授予法学这一级学位而不授予二级学科学位的原因。从这个角度而言,经济法不是独立的学科,民商法学不是,刑法学不是,行政法学也不是。如果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学科”的话,只要是学校基于现实的需要或者培养人才的需要,就可以设立一个学科。在此意义上,依目前方法将法学内部划分为十个二级学科是可以的,不仅如此,如果有招生与教学的需要,还可以将法学内部划分出更多的学科。就此角度而言,经济法等二级学科又可以算是独立的学科。

  
  因此,从学科意义上解读经济法没有多大意义,经济法词义解读的重点应该放在一部一部具体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上,应该放在一个一个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案例上。

  
  第三,中国立法、司法实践部门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学观?

  
  中国立法、司法实践部门对经济法有不同的解读。我认为,这种解读也是在一定的法学观念指导下产生的。而这些法学观今天看来也应受到现实的挑战。比如,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种提法就是有问题的,由几大部门法构成这一体系也不成立。所谓完善的、一成不变的、尽善尽美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不会存在的,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市场经济千变万化,数字网络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更是一日千里。应该说,有关人们与市场的游戏总在重复、变化和创新之中,因此,法律作为游戏规则也永远在重复、变化和创新之中。法律不会一成不变,所谓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可能存在的。当因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动而导致现有的法律存在漏洞或者缺陷,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时,就应当对现有的立法及时进行废除、修改或者另立新的法律,因此,立法机构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宪法门类、民商法门类经济法门类等构成的说法也不是一个科学的经济法词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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