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国家,“经济法”( Economic Law )是个泛指,一般指的是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其规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在英特网上甚至搜寻不到“ Economic Law ”一词,“ Law and Economics ,”却很发达,但这是从制度经济学那里成长起来的另一个新兴学科,与大陆法系讲的经济法有一定差距。
我国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引进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开始至今也有一段时间了(原注:中国最早引入“经济法”概念的时间暂无考证,但至少也有将近 30 年的历史了。彭真同志早在 1979 年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正式使用这一概念。而中国最早的经济法译著是国立莫斯科大学、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中国人民大学原苏联东欧研究所(现东欧中亚研究所) 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0 年出版的《经济法》;中国最早的经济法著作是刘隆亨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的《经济法简论》。经作者向老一辈经济法学者求证及有关文件查证,经济法学科专业发展简史是 : 北京大学于 1980 年在国内最早开设经济法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院校于 1980 年在国内最早招收挂靠在其他专业的经济法硕士生,并于 1983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设置经济法硕士点,后又于 1993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国内首先设立了经济法学博士点)。对于“经济法”词义一般有以下角度的解读。
一是政策文件的角度,我国的决策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往往把“经济法”解读为“有关经济的法”,这在一些领导人讲话和政策文件中表现得很突出。早在 197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们这次代表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它们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原注:参见《人民日报》, 1979 年 7 月 1 日第 1 版)此后,有关机关的文件也频频使用“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等词语。由于当时包括
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尚在襁褓之中,民事法律统统被当时的领导人和政策文件理解为经济法。显然,这些政策文件是在“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这个意义上来解读经济法的。
例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于 1985 年 4 月 3 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从 1979 年到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已通过经济法二十个,把有关的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地遵守和执行,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反经济法的案件没有由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原注:参见《人民日报》, 1985 年 4 月 16 日第 2 版)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副委员长田纪云 1994 年 3 月 15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之一是“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使立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原注:参见《人民日报》, 1994 年 3 月 26 日第 3 版)。
二是学科的角度。也就是从学科意义上解读经济法。从这个层面理解“经济法”的人们认为,经济法就是一门区别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着自己独有的学术范畴、研究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独立学科。
可以认为,这种对“经济法”概念进行的“学科解读”的认识源于以下方面:首先,是对中央政策文件的延伸理解,国务院于 1981 年专门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6 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1984 年“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该团体的主要活动就是促进部门经济法的研究。其次,这种理解来源于“经济法”这个专业的设置。 1980 、 1983 年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在本科阶段开设全国第一个经济法专业、建立经济法专业硕士点。 1993 年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法学类专业分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五个专业。教育部 1998 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又将五个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可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本科专业在全国范围内存在了十几年的时间,在法学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以前,经济法专业是法学各本科专业中学生规模最大的。基于这种前提,很多人很容易从专业设置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法”。再次,这种理解来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以前称国家教委)对法学一级学科所作出的划分。自 1983 年 3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子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 1990 年 11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合颁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起,法学便被划分为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国际经济法等 15 个专业。至 1997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入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将授予学位的学科划分为 12 个门类, 88 个一级学科, 381 种二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又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十个二级学科,基于此,人们很容易从专业设置上将“经济法”理解为与民商法、行政法、
刑法等相区别的独立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