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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行政法任务之实现为基点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20]在我国这样一个从来都是缺乏自由的国度中,程序的价值尤其值得关注。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能将对行政权的控制由事后转向事中,且通过磋商、合意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地位,通过“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在一个可控的程序过程中协调行政关系,以实现现代行政法的任务”,行政程序的这些优点似乎已经穷尽。其实不然,它更引人注目的优点还在于,在行政裁量不断扩展的今天,含义越来越来模糊的实体法渐渐失去了对广泛的行政裁量进行控制的能力,而行政程序却可以担此重任。因此,良好的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对行政程序所作的全方位研究,其价值不容低估。


  

  四、有效率与有限制的行政权


  

  甚至无需仔细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行政任务已经大异于德国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在社会法治国理念支配下,一个负有积极促进社会形成义务的政府受到广泛期待,这样的政府需要“创造可忍受之生活条件、引进社会安全体系、强调社会公平、确保社会自由、建立必要之公法补偿体系。”[21]可以想象这一任务将给行政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如果没有足够庞大、乃至强大的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将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需求。然而,与行政任务骤速变迁相比,现在的行政法许多理念及由此支配下的制度相对落后,尤其是长期以来在“控权论”的主导下,人们对行政权的敌意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行政权创造性实现现代任务的可能性。


  

  《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之作者认可“行政权是行政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22]没有行政权的作用,人类社会就难以存在并获得发展。在高速发展的现代风险社会中,行政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于是,“当政府不单单是个人权力的守卫者,同时也是个人权利的促进者时,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基本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有效率的行政权”。[23]关于何谓“有效率的行政权”,作者并未直接给出一个判断标准,而是将“有效的行政权”落实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之中,例如对“听证程序”、“立法程序”、“行政行为告知”等程序设计时的谨慎和适可而止的言语。再如,对“行政效力推定”、“司法审查有限论”等原则的提出,[24]也是这种论断的自然延续。当然,增强行政权效率的最佳途径应当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而有时赋予行政机关充足的裁量权甚至也成为了必须,因为“随着新兴风险领域的出现,行政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情境依赖性和不确定性,难以通过立法机关的具体条件预设加以规范,甚至连作为行政裁量指导的立法目的,也因灵活性的需要呈现出模糊化、多元化的趋势。”[25]在此背景下,与其说我们想要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行政权,不如说我们必须、必将要一个有效率的行政权。《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任务出发,已然预料了社会现实对一个有效率的行政权的迫切需求,并大致预测了这一“有效率的行政权”将给行政法基本原则带来的冲击,作者甚至十分具有前瞻性地、以其独特的视角“以有效率的行政权为基点,构建现代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26]此三大原则分别为行政效力推定、行政裁量合理以及司法审查有限,在全书的不同章节中我们均可发现这些原则的踪影,它们成为对构建有效率的行政权的坚定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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