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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行政法任务之实现为基点

  

  在自然、人为风险频发的当下我国,个人的脆弱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在各种公法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自治组织不尽发达的今天,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更加依赖于政府的积极活动。“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的阴影不离于我们,与一味排斥公权力之传统行政法观点相比,我们更倾向于需要有一个能够“公平有效地提取社会资源,然后巧妙负责地重新配置这些资源,制造出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政府。[14]“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举符合这一期待,它似乎更能引领我们朝向民主、法治与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


  

  三、通过行政程序重塑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管理论看来,行政相对人只被视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客体,甚至被简单地视为义务主体,成为国家或社会治理的对象。”[15]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目的与功能中必然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应有关怀,使得行政法反而单纯服务于行政权的强势治理,行政相对人丧失了和行政机关平等对话、乃至寻求公正司法裁判的前提性制度保障。这与“以人作为目的”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去甚远,因而缺乏法治的正当性。


  

  对此,作者认为:“以基本人权理论为参照谱系下的现代行政法,应当将行政相对人重塑为具有主体性地位的行政法主体”,“行政权通过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全部意义在于承认行政相对人有独立于国家的自身利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16]据此,作者敏锐指出,能够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主体性地位的制度性装置是行政程序。作者的这一观点与王锡锌教授对行政程序的期待相当一致:“中国的民主分论坛最适宜的场景是行政过程,这不仅因为行政过程的民主赤字与贫血现象最为严重,也因为中国的行政权力最有能力提供这一分论坛。”[17]《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所设计的“通过行政程序重塑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之路,亦证实了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中所处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在服从行政权的前提下进行消极的权利救济不同,良好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对峙与合作的法定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让行政相对人拥有站着而不是跪着与行政机关说话的充分理由,主动参与行政过程,讨论与己有关的事务或者大家都在关心的事务”。[18]事实上,这样的公民参与模式也符合世界范围内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即,与通过司法保障不同,“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19]虽然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已相当显然,《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对行政程序的设计却是全面而又谨慎的。从提出“行政公开”、“行政公正”到证成“行政程序参与权”、“行政程序卷宗阅览权”再到要求“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行政资讯公开”,这都体现了作者试图借由这些制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武装,使之能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学术“野心”。而从“行政处罚当事人协助义务”、“行政程序证据”中所体现的,则是作者相对谨慎的学术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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