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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罢免代表案:各方均应理性应对

  
  在此,笔者还要提醒张建中们:罢免代表的联名申请不可“强人所难”,应合法有理。

  
  选举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此可以知晓,选区选民联名罢免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定人数,像赵之毅属于下城区人大代表,属于县一级,需要下城区赵之毅所在选区的选民50人以上联名才行;二是罢免申请要“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如何法律虽没有规定,但罢免理由是罢免代表案能否获得所在选区过半数以上选民通过的关键。

  
  据报道,下城区部分选民还要再次申请罢免赵之毅代表。在此笔者提醒选民们:首先,张建中本人不是赵之毅代表所在选区(潮鸣街道第78号选区)的选民,因此不能作为联名申请罢免赵之毅代表的领衔人,但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协助相关工作;其次,联名的75人必须是潮鸣街道第78号选区的选民,而且是自愿的、坚定的联名人,因为一旦有选民撤销联名就又有可能达不到法定联名人数,罢免代表案又不能成立;再次,罢免申请应按照下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的要求提出,因为罢免申请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于选民联名的罢免请求,所属人大常委会有对罢免代表案合法性的审查权;另外,选民联名提出的罢免理由应真实可信,因为罢免理由充分不充分是能否得到选区大多数选民认同的关键,如果选区大多数选民不认同,罢免案就难以通过,如果是捏造事实、理由虚假,且不说区人大常委会以理由不充分设置障碍,还真的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代表应理性应对罢免案。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此可见,只要罢免代表案一旦启动,当事代表应依法行使申辩权,向选民们提出申辩意见,尊重选民们的选择。在此,笔者与当事代表探讨:首先,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也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身兼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法第三条之规定),身正不怕影子歪,理性面对选区选民联名罢免的任何理由,依法行使申辩权,正视和接受罢免结果。其次,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可以算得上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更加备受关注,切不可“得势不饶人”。人大代表,尤其是“官员代表”、“老板代表”,应理性对待选民的罢免请求,无论是“个人恩怨”还是“无中生有”,既然是人民的代表,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相信人民的选择,何况选民有对代表职务处置的法定权利。试想:如果你没有人大代表这一公共职务,选民也没有理由找你“茬”。当事代表不必“小题大作”去找某某选民“麻烦”,更不可“得势不饶人”,状告他人“诬陷”、“侵权”之类的,更不能寄希望于利用其身份影响司法公正。再次,如果的确有人利用罢免代表案侵犯了当事代表的公民权利,当事代表理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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