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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北京铁路局局长的第二封人民来信

  
  ①因为北京市 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中没有规定处级干部的收费和报销标准,所以北京市各医院就都没有设置处级的干部病床,因此凡住干部病房的最低收费标准就是80元,北京局可以补充规定在北京市对处级离休干部的住院床位费没有明确规定前可以对北京市管内的离休干部暂按80元执行(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可仍按原标准20几元执行;也可以比照处级标准执行。);北京局在天津市管内的离休干部可以执行天津市 津劳局【2005】384号文件规定普字离休干部62.5元的标准;北京局在河北省管内的离休干部可以执行河北省 冀政办【2004】22号文件规定70元的标准。

  
  ②如果局领导认为上述第①项方案过于宽松的话,还可以把北京市管内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定为60元(不含三甲医院附加的4元)。【这60元的依据是,北京市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规定已经把部级从60元的原标准增加了40元改为了100元;把局级从40元的原标准增加了40元改为了80元,增加的幅度都是40元。那么处级的离休干部为甚么不可以比照增加呢。60元~80元之间的差额就由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自己承担,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国家的负担。】北京局管内在天津、河北两地区的离休干部就可以比照津劳局【2005】384号文件规定的62.5元和冀政办【2004】22号文件规定的70元分别执行,因为这是有当地法规作依据的!

  
  三、如果北京局领导认为上述两项三种方案都不可取。就按照王丽大夫的态度,不考虑全国特别是天津市、河北省两地的现行规定,把我们北京局所有的处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标准,统一的规定在20几元的标准上,只要是局长下令、制定文件,我们作为普普通通的党员一定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毫无怨言、绝对服从。但是,只有王丽大夫的态度,没有局长的明确决定我们是不会买账的。

  
  以上是我以一个普通老共产党员的身份,给领导写这封信的。一不为金钱、二不是为了非一定要住干部病房,王丽扣了我的一百多元可以不要;干部病房我也可以不住。但党和国家给予离休干部的合法权利不能不要。我现在要争的只是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这不只是我个人的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离休干部,特别是牵涉到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的权益问题。因此我特别提请局领导对此问题予以关注为盼!同时我也在等待着局领导对我所提上述问题的表态。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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