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根据
刑法第
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有两个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有两方面值得推敲,一是何谓数额较大?在对待职务侵占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方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示,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数额犯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有两个原则,1、数额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不同的数额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也区对数额进行区分,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起点没有明确,也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作具体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等其它数额犯作了数额上的明文规定,按照
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其它数额犯的数额是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量刑上,因此,建议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点。2、地域区别对待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较大,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
刑法在数额犯上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采取的是“量度标准”,比如500-2000元的起点等等,因此建议在司法中各地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在量度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点,该“量度标准”在一些典型的数额犯中已得到贯彻,比如说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在数额认定的起点设置上也应采取“量度标准”,这样既维持了
刑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二是量刑方面,不论数额多大、情节多严重,职务侵占罪的宣告刑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必然带来该犯罪与:和其它类似犯罪相比,最高法定刑偏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试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某单位10万元以上现金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规定应判死刑,但不具有这一身份的人员实施如此行为的,却最高只能判15年。如此悬殊的刑罚,实在有失公平!从严治吏是应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似犯罪可以从轻发落乃至放纵处理,刑罚的轻重应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
刑法第
271条作如下修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