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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有多种理解,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8]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第二种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9]。所谓“职务”是指管钱管物的职务,即行为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职权。“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假借各种合法形式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其形式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貌似合法,实质上却是非法侵占,即合法持有,非法占有。从而使本罪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而由于公司、企业或单位赋予行为人职务,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因此本罪同时具有明显的背信性质。简言之,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从而为其侵占行为提供了特有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只是有接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或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则不应视为“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无权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要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无法假借任何合法形式的。

  
  (2)、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侵占,从狭义上讲,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从名义上非法转归已有,或以所有权人的身份非法行使权利,即变“持有”为“占有”或者变“持有”为“所有”。所以,合法持有是成立职务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标志之一。在国外,侵占行为的含义非常广泛。侵占不仅包括将财物据为己有,而且还包括超越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超越他人所有权就等于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10]。在他们的理念中,所有权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占有请求权;使用的自由;管理的权力;收益的请求权;更改、消费、毁损之自由;转让的权力;“征用”的豁免权;无期间限制;无害使用的义务;执行的责任;复归性[11]。据此,美国刑法规定,既使是自己的财物,约定或有法律义务作特定的交付或其他处分时,如果他不为所需之交付或处分时,即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犯罪。因为所有权中包括“执行的责任”。由于观念的不同,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对侵占不是从狭义上理解的,而应从广义上理解,指的是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以从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人手,达到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转为己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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