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第三,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一是取消知识产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采用“限额罚金制”的立法模式。考虑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数额的难以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更好的适应社会变迁的速度和规模,适宜的做法是设定罚金刑的底线而不设上限。二是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各种犯罪(当然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可以考虑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时限或者终身的访问网络(或者特定网站)的资格,也可以考虑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的营业活动。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资格刑在惩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作用,又能够满足谦抑性和经济性等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增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处罚措施的现代性色彩。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追诉,采取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模式。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适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比较充分地实现网络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目的。目前我国将涉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自诉方式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这种规定方式既有司法权侵夺立法权之嫌,又降低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方式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与公诉方式相衔接。因而刑法应明确将情节一般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将其设置成为亲告罪,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的同时更好的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第二,尽快解决管辖问题。针对管辖问题,有的学者提出“管辖权相对论”,其内容包括:


  

  1、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存在,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


  

  2、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前提和标准是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


  

  3、网络空间的争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法庭进行裁判,该判决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这种主张试图通过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网络带来的司法困境,从长远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可取的,但在目前的传统法律框架里,其执行是有困难的。尽管司法实践中有适用该理论的例子,但也有被拒绝适用的情况。[11]在目前司法管辖的基础上,只有辅之以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进行统一的国际合作,才是可行的出路。


  

  综上所述,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的变化,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刑事法的一体保护,不仅要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也要完善刑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为其如此才能切实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法的保障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