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措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给刑事法提出的新问题以及我国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上刑事法的不足,应当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角度、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建立严密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遏制日趋严峻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一)积极倡导与推进建立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基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受惩罚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突出的管辖问题,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证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追诉中的难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必须依靠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努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考虑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建立起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因边界障碍而导致的取证困难,再辅之以引渡制度,让犯罪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也可以效法对待贩毒、海盗等国际性犯罪而采取的实施普遍管辖原则,直接由受害国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还应当考虑建立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构,负责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个机构的设立可以考虑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当然也应当看到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实现要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
(二)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有的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条款。虽然这些条款表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历程上的重大进步,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而且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刑法典的更新速度必然落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为此应当在关照刑法典的稳定性的同时,使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适应社会变迁的步伐,重视采用特别刑法的形式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这样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又兼顾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二,取消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必须具有营利性目的,这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置了障碍。为更好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应当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这样规定不致于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致使刑法规定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又可以对具有营利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区别对待,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1997年制定的《电子盗窃法》。NET将营利与非营利性的盗版、发行有版权作品的行为,均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指示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这样那些虽未从中获取利益、但已经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不再游离于刑罚制裁之外,必须接受刑法的统一规范,有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