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送达的对策及建议
(一)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塑造良好司法环境,提高法院权威。一是法院应从自身入手,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等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寻求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推动诉讼进程,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强制指定收受人制度。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受诉法院辖区均无住所、办公地址,且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便于法院邮寄送达时,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该当事人委托住在本辖区内的人代为收受应送达给他的议论文书,送达给代收人的法律后果视为送达给当事人。
(三)被告住址无法查明驳回原告起诉制度。在原告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准确、详细的被告地址。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而且查明被告在国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四)在留置送达中,建议取消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到场的规定。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应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明经过,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
(五)在邮寄送达中,通过完善申报送达地址(含邮寄地址,下同)、代收人制度,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对于已依法申报了送达地址、代收人及其送达地址的,若因当事人原因而导致送达邮件被退回时,视为送达,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视为送达之日。
(六)对委托送达中委托法院、受托法院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发挥委托送达的功能。
(七)完善公告送达制度。由于人多且流动频繁是当今和今后我国社会的一大特征,公告送达的比例相当大。目前公告送达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流于形式,法律对公告送达没有更多的规定和限制,公告送达在操作中带有随意性和形式性。是否张贴公告,难以受到约束,公民也没有阅报和看法院公告窗的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让被公告的当事人获悉已被某法院传唤或者裁判的事实。
(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确立电子送达的送达制度。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电子、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其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用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材料已成为现实和可能。诉讼活动科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也应尽早将电子送达方式纳入法律轨道。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