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1)基层组织范围规定不详,是仅指基层政府机关,还是包括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各种基层机关;(2)几乎所有的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受邀到现场协助,致使留置送达几成虚设;(3)有的送达人为了节省送达时间、成本,邀请不到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时,就邀请相对方当事人做见证人,这又为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埋下了隐患,给受送达人留下了把柄。导致留置送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1)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与受送达人比较熟悉,不愿因此得罪受送达人,有时则是出于地方保护,故意不配合法院;(2)部分法院送达人员图省事、程序观念不强;(3)立法不详,可操作性不强。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成本高时,依法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住所地、常年居住地等便于送达的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突出问题表现在受委托法院送达不积极、主主动,一般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送达。其主要原因在于:(1)有的受委托法院有地方保护现象;(2)受委托法院垫付的送达费用由谁负担,规定不明;(3)受委托法院责任心不强,协助兄弟法院的大局观念未树立起来。
(四)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寄送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1)时间长; (2)费用高;(3)拒收比例高。
(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特殊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件、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机关代收,然后由其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法律规定了三类主体,即军人、被监禁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对这三类当事人送达,需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监狱或劳改机关、劳教机关转交。在转交送达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是转交机关代为送达的积极性不高,一般都不能按法院要求及时送达。
(六)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公诸于众,经过一段时间既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时间过长;(2)公告送达的做法不够规范。公告的地点(法院、当事人住址)、媒体(人民法院报、法院所在地媒体、当事人住所地媒体)、存卷的方式(单留公告栏,还是需拍照留档、媒体公告留档)、公告发布的起始点(公告所署时间、公告发布或张贴时间)在实践中均不一致,且相当混乱。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明,司法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