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周虎;苏海生
【全文】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八条至第
八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虽然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很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还是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法庭来说,原告起诉后,被告难找、找不到的案件达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这部分案件办案人员一部分以各种社会关系向被告施压应诉,一部分以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还有一部分以原告撤回起诉的形式结案。可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找不到而难以维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里,笔者就“送达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探析。
一、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针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下面逐一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配合法院工作,一见是法院来车、来人就躲着不见,使法院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直接送达;(2)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有误,导致法院送达扑空;(3)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邻居等因怕惹麻烦等原因,不愿帮法院指认当事人或其确切地址,致使法院找不到当事人或其住所地而无法直接送达;(4)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一简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愿(有时是不敢)见法院送达人员,而其收发室、办公室、值班室等处的工作人员又因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指示,或者得到领导的明确表态,致法院不能直接送达,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又各有弊端。直接送达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大,致使当事人经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2)当前大部分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邻里)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不配合法院工作;(3)立法不详细、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直接送达的途径过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