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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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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但以笔者之见,此定义中的“使用人”是多余的,相邻关系在本质上归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即便是合法使用人之使用权受限制,也是所有权的内在要求。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5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65页;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笔者认为,难以说相邻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严格说来,“相邻权”对权利主体而言,是一种不动产所有权的涉他权能;对义务主体而言,则是一种不动产所有义务。“所有义务”是笔者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来源于所有关系的概念,所有关系的内容包括所有权利和所有义务,前者即是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负担的义务,表现在不动产所有关系中,就是相邻关系。但本教材为了与学界通说保持一致,仍然采用通说。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342页。
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这就是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对这种妨害,日本法称为“日照妨害”,英美法称为“安居妨害”。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台湾著名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曾说:“红杏出墙,事所恒有,果实自落,实属平常”,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转引自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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