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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9]笔者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就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

  
  (一)相邻排水、用水关系

  
  物权法草案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流水,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使用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遵照自然形成的流向进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为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流向或堵截水源,影响他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自然排水,相邻各方应承受,对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10]

  
  (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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