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相邻关系
李绍章
【全文】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
民法通则》第
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是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另外,物权法草案第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民法学上,相邻关系专指不动产相邻关系,在民法或者物权法教科书上,通常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一章,在立法上,“相邻关系”也属于“所有权篇”,之所以如此安排,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进行调整的结果,可以说,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相邻关系的主体享有相邻权,但相邻权的的性质是什么?学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相邻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2]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内容;[3]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仍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4]还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是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和限制;[5]另外,有学者认为,相邻权应定义为法定地役权。[6]但通说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仍然属于所有权范畴。[7]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8]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