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托管机构(包括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一般托管机构)与客户的资产得以隔离;
(3)在银货对付、净额结算情形下明确界定证券交收的最终性及法律效力;
(4)保障证券质押的效力和质押权人的权益;
(5)符合国际标准,在跨国交易中明确法律关系。
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亟需完善的法律内容
从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现状和我们的研究结果看,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则,亟需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1、立法明确证券被集中托管以后,托管帐户是证券所有权的唯一证据,托管关系的存在以直接的契约关系为依据。证券公司因其客户的证券托管和资金交收而对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全部完整责任。
2、立法明确按照登记结算规则产生的结算关系不受破产法律法规的约束。
3、立法明确投资者的资金帐户、证券公司的结算帐户不转移所有权,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存款。
4、立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结算系统内处理的证券和资金具有第一优先权的担保权益。
5、立法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净额交收的法律效力。
6、结算规则明确中央结算实行银货对付原则(DVP),明确实行T+1交收。T日的买入所得证券以及卖出所得资金均不能在当日使用,须等到T+1日。
完善法律制度化解系统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体系需要法律的保障。《
证券法》的颁布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但对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有些规定存在欠缺,不利于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运作,特别是面临如何认定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结算帐户的法律性质,证券托管与存管的法律关系、结算法律关系等具体内容等方面,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在银货对付和净额交收方面也缺乏清晰和完整的立法基础和司法承认。因此有关法律法规急需完善。而市场规则也需协调一致,从而为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这里我们以上海证券市场为例检讨中国现行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1、市场上流传的“投资者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证券”等观念现在仍然影响广泛,这一观念对证券市场是不利的,并且在有关法律规则与条款之间以及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矛盾,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面临法律制度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