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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难点

  
  2.定罪与量刑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阶段的任务在于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而量刑阶段的任务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查明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并确定对被追诉人如何恰当地适用刑罚。因此,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有必要根据适当量刑的需要,查明案内存在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则不存在量刑问题。同时,由于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因素不尽相同,因而正确定罪本身并不能保障量刑的适当性,正确定罪更不能成为证明量刑公正的依据。

  
  (二)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之间存在重大差别

  
  定罪和量刑作为两个不同性质、先后有别的问题,如果合并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则既容易陷被告人于辩无罪的同时作罪轻辩护的尴尬境地,又容易使庭审法官因过早接触量刑事实(如前科事实或者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而影响正确定罪(这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尤为重要)。此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目的和任务的不同决定了适用于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某些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只适用于定罪程序,而不适用于量刑程序。在量刑阶段,受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证明,因此不能再被推定为无罪之人,由此决定了与量刑相关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与定罪阶段有所不同。例如,从举证责任的分担来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而在量刑阶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重或从轻量刑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提出量刑主张的一方提供。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有利于己的量刑主张,他就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

  
  2.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审理对象不同。在定罪程序中,诉讼各方关注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围绕着这一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法官则根据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在量刑程序中,诉讼各方关注的焦点是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情节。在这一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是否存在上述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并就上述情节在何种程度上影响量刑进行辩论,庭审法官则要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发现的量刑情节,确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因此,量刑程序的设计和运用必须有助于法官发现和认定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信息,如有关犯罪的信息、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从而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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