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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难点

  
  2.实现量刑的均衡性。量刑的均衡性是指对于类似案件,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不同法官的量刑结果应具有相对均衡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量刑均衡的因素很多,[④] 其中,法官个人的原因以及社会刑事政策的原因对量刑均衡性的影响最大。这是因为:首先,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法律,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成长背景、所受的教育、信仰乃至其性别、性格等都会对其量刑裁量产生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次,刑事政策对法官量刑裁量的影响无异于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促使法官能够对变化了的形势需要及时做出反应,实现刑事司法的社会化,另一方面,它又会使得法官的量刑前后不一,从而造成不同罪犯之间的不公平感,也会使得法律的实施因此失去连贯性,并进而影响到法的权威性。要避免因法官个人的原因或刑事政策的原因而导致的量刑畸轻畸重,相对稳定的量刑程序可以通过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地参与量刑程序,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从而维护量刑的均衡性。

  
  二、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关于量刑程序独立于定罪程序的必要性,来自美国的Margret McKeown法官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让辩方有更多的时间出具更多的证据来减轻刑罚,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二是法院需要时间来进一步调查当时被告人的背景,从而保障量刑的适当性。[⑤] 本文认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定罪与量刑虽然同属实体正义方面的内容,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适用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不可能完全一致,进而决定了构建和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一)定罪与量刑属于不同的实体问题

  
  从逻辑顺序上看,定罪先于量刑,因此正确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定罪正确了,量刑就一定能够适当。

  
  1.定罪与量刑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同。现代社会基于保护公民免受不当追究的需要,要求在定罪问题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任何人的相同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定相同的罪,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而量刑所依据的理念与原则除了依法量刑外,还要综合考虑实现刑罚目的(如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以及一国在当前阶段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如刑事政策)等问题。[⑥] 因此,在量刑问题上,不仅要考虑量刑的均衡性,还要充分考虑个案中存在的特殊情形,从而实现个案量刑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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