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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及其传统之于中国法治进境

  

  其次,所谓德治之“治”与法治之“治”在语义上应是相同的:治理、管理、统治、管制、规制等应是理解这个字眼儿时大体可同样借助的语词;其各自所需的构成要件也应具有起码的共性:统一的标准、只针对行为、凭借有组织有程序的物质力量推行,应是“他治”意义的德“治”和法“治”之起码要件。倘若德治之操作仅指一般意义的道德教化,则德治之“治”与法治之“治”在语义和操作要件上就会相当不同,以此方式被操作的德治与前述经验意义的传统德治(将道德标准一体化,又借助形式要素极其稀缺的法律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且以法律强力推行)也将判若云泥。这种意义上的德治和史上已有的“道德教育”、“道德教化”、“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乃至“道德自律”等等语词的意义担当所差无几。若真如此,所谓德治之“治”又何为呢?有何必要要在这一系列已有的语词之外再由另一具有不同语义的语词“治”来担当相同的意义呢?这里,我们暂且不对所谓“道德教育”、“道德教化”、“道德建设”乃至“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一干说辞做正当性质疑,[23]我们只想弄懂的是,既然所谓德治与史上曾有的“道德教育”、“道德教化”、“道德建设”乃至“精神文明建设”等意义担当和操作方式所差无几,又因何可被视作与法治比肩的治国方略呢?或者,这问题也可换个问法儿:既然德治之“治”不能在“治”之“他治”本意(有统一的标准、只针对行为、凭借有组织有程序的物质力量推行)上理解,亦不能在已有德治的经验或典型的意义上操作,可否就是在反证或意味着所谓道德的“统治”在现代道德精神和法治进路之下因缺乏正当性而难以成行?——无他。至此,提问已意味着回答。


  

  四、作为传统的德治与中国法治进境有学者指出:“不论‘以德治国’的说法,是否来自儒家道德理想的灵感,在中国讨论建立道德的社会秩序的原则与条件,都有必要检讨‘德治’的政治传统。从信赖传统的立场出发应当如此,而以拒斥传统的态度考虑也必须这样。”[24]传统的经验意义的德治已成历史,而德治之传统仍以强韧的生命力影响着中国法治的进路和境遇。应当承认,德治仅仅作为传统,与作为治式的德治是不同的,其加给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也有不同。德治传统中有否可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东西,是需要仔细耙梳、认真考证和谨慎回答的问题。在此只想通过对如下的一些关联性问题的分析提示作为传统的德治(而非作为治式的德治)之于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


  

  德治传统与所谓“亚洲价值”。德治传统当为所谓“亚洲价值”之核心部分,而所谓“亚洲价值”在根本上似属亚洲一些国家的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威权主义、集体主义、民本主义和对秩序稳定的强调、对民族或国家的认同、对家族或家庭的重视、对结果和绩效的刻意追求等是其共同理念。它们对于稳固秩序,调和矛盾,发展经济,维护既有统治集团的权威和利益,增强民族自信心、归属感和社会和谐以及人伦道德体系的建构等等,是富有积极意义的。事实上,它们也的确显现出这种意义。但同时,它们也可能预设窘境和矛盾:德治传统和所谓亚洲价值作为对抗西方自由主义价值的东方意识形态,对之刻意固守的结果可能导致对既有的政府威权的进一步强化,[25]导致自由和人权观念孕育和发育的愈发困难,[26]导致形式法治或法的形式合理性的愈加缺失。[27]事实上,在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对所谓“亚洲价值”的反思也提示了对于德治传统检视的必要。


  

  德治传统与政治合法性证成。在东亚国家,威权主义政治结构(如少数精英垄断权力,对社会的强政治控制,新闻管制和不容忍政治反对派等)似为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形态,因为德治传统所支持的政治形态往往是威权主义政治。其政治合法性或统治合法性证成除诉诸经济绩效外,对德治这种传统力量的依赖,亦为带有必然性的选择。威权主义政府似乎更易依赖于德治传统,全能的威权主义政府对民不仅“养之”、“富之”且要“教之”,[28]其权力制约亦通常是亚洲式的——惯常强调以道德德性来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官员。但威权加德治并不就意味着治之道德,更不意味着制度本身的品德,而是更有可能演化为在政治和经济的威权之外再加上思想钳制,还有权力的结构性腐败。[29]在宪政、法治已成包括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世界趋势和普遍理想,威权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结构性腐败难以通过教化遏制的情势下,欲从德治传统中寻求政治合法性或统治正统性支持,怕会生适得其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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