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金的作用与性质
既然承包金并非家庭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关联不大,那么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作用为何?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尽管承包金对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并无直接作用,但却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其内容合理与否对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立的公平、稳定、高效有着重要影响。
(一) 分配的依据
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在成员间分配“土地”(权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考虑效率,但更要注重公平。特别是由于我国农地上还附加有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更要求在土地权利的初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言。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种地,那些外出打工、从事乡镇企业或副业以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不会从事农业生产的,但如果取消土地承包金,完全采用“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肯定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不要白不要”嘛。这样实际上土地承包就变成了计划时代的“人人有份”的均田制了。这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所谓“公平”,但是却是以效率的极大牺牲为代价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也是实质的不公。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却不能交给能充分使用它的人,有种田愿望的人得不到足够的田,而不种田的人又白白拥有它。即使新法规定了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但是流转是需要付出代价且比较麻烦的,这对于对集体财产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成员来说需要象成员外的人一样付出额外代价才能使用该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而确定一定数额的承包金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状况。既使得无能力不意愿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承包金的方式来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有效避免了“均田”制的弊端。
(二) 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规定适当的承包金对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起着承包人的经济效益底线的作用,它意味着如果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承包人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以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土地抛荒现象严重,据张红宇(2001)对安徽寿县的调查,2000年全县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6 3万亩,比上年增加1 4倍;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 7%。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