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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

  

  1975年,Mertens接受德国联邦司法部“打击经济犯罪——改革经济刑法委员会”委托,就“是否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3UWG)的行为引入一种消费者群体诉讼(集团诉讼)或者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题提出了专家报告。在其稍后发表的以研究报告为基础的论文中,Mertens就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进行了比较。他指出,集团诉讼相对团体诉讼具有一些优势:它维续了司法制度将共同体内的利益冲突“法律化”的功能,为公民行动精神的疏通提供了诉讼渠道,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心理强化。但在德国法中引入集团诉讼,需要面对一系列根本性的质疑,比如,人数超过一定范围时赔偿金分配的费用和组织,判决效力扩张情况下的听证权保障,以及是否需要改变现行律师法和诉讼费用法,等等。[16]为了避免上述问题,Mertens在对多种可能性进行比较之后,建议赋予消费者团体就其成员所受损害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资格。具体方案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加入如下规定:“就消费者因为关于产品或者商业服务的误导性信息所遭受的损失,消费者团体可以代替其成员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额计算仅考虑消费者因为信息正确性而享有的利益。对于其他损害的请求权仍由消费者保留。法官可以考虑消费者团体为诉讼活动而支出的费用,适当提高赔偿金数额。”[17]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区分消费者整体因为虚假宣传遭受的直接损害与消费者个人所受的其他损害,而将消费者团体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范围限定于前者。之所以作此区分,是为了将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以便化解此种请求权与消费者个人请求权的冲突,避开法理上的诸多难题。该部分损害的具体数额,则可以通过市场分析和消费者调查来确定。团体胜诉所得的赔偿金,在已经确证的团体成员,或者在全体成员中间分配。另外,在Mertens的方案中,个别消费者加入团体,即推定为将上述请求权让渡给消费者团体。[18]通过这种设计,Mertens希望解决团体的代表权问题以及团体诉讼背景下的听审权保障问题。


  

  Mertens第一次系统分析了在德国法中引入群体性损害赔偿之诉的可能性及其具体策略,其建议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联邦司法部“打击经济犯罪委员会”1975年Westerland决议的基础。[19]


  

  Koch1976年的著作《民事诉讼中的群体性法律救济》,可能是德国学者研究美国集团诉讼的第一部专著。该书主要内容是对美国集团诉讼的介绍,只是在最后一章,就集团诉讼对德国法可能具有的启示意义作了探讨。Koch指出,德国需要一种具有类似功能的群体性救济机制;但是,任何一种打算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的建议,都必须面对法定听审权、法院负担和现行律师法这三个方面的障碍。[20]至于德国改革的方向,Koch认为一种由团体提起的群体性诉讼是可以考虑的,但并未就此给出进一步的建议。[21]


  

  1977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家草案。在此后的三个立法周期(主要是1978—1986年),依次出现了三个政府草案和三个反对党草案。此间各方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一种针对消费者的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是否赋予消费者团体(代表消费者)提起群体性损害赔偿之诉的资格。[22]作为1975年联邦司法部“反经济犯罪委员会”决议的延续,这些草案既是此前学界相关讨论的结果,同时又构成了此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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