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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

  

  既然美国策略不适宜德国,就需要考察解决问题的其他可能。Kotz在其报告的第四部分指出了这样一种可能,即诉讼资格的扩张。尽管每种法律制度原则上都将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定于直接受害人或者利益相关人,但立法者执行这一原则的严格程度却有巨大差别,法院就此原则的司法解释也有很大空间。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可以通过诉讼资格的适当扩张来有效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美国法在这方面非常慷慨。在反垄断法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为维护反垄断法而提起诉讼。在这里,立法者无疑是要将“私人诉讼作为落实经济政策性法律规则的一种方法”。虽然德国《反垄断法》第35条同样授权个人就违反该法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德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利益不属于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甚至消费者团体也没有反垄断法上的起诉资格;在实践中,根据该规定提起的个人诉讼非常罕见。在德国,利用私人诉讼实现制裁功能的诉讼资格扩张的最重要的例子,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团体诉讼在过去几十年里一直不断发展,经过1965年修订,这种诉讼资格被进一步授予消费者保护团体。但是,由于实践中的确出现了由一个律师、一间办公室、几个家庭成员组成的“费用团体”,[8]人们开始担心团体诉讼会被滥用。在理论上,行政机关的介入同样可以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可能。但是,德国的行政诉讼只在受到侵害的个人举报时才能启动,而当侵害数额很小时,这基本上不会发生。另一方面,指望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也是不现实的。现代政治学已经指出:在一个多元化的民主社会,关于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消费者保护的共同利益,因其高度分散而很难组织起来并在政治上激活。因此,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这类利益也不会受到认真对待。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基于这一问题,美国在过去几年里里大大放宽了个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条件;在德国,也有一系列建议已经被提出。


  

  在报告的第五部分,Kotz归纳了利用私人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两种可能:一是调整费用机制,减小原告提起诉讼的风险;二是授予新的主体诉讼资格,以便该类诉讼可以被更广泛的人群提起。德国迄今为止的改革建议集中于后者。由于所有这些建议都意味着对传统诉讼资格标准的突破,它们必然会遭到批评。Kotz指出,这些批评中的大部分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即对于任何权利,都有人愿意并且有能力去行使它。而在其报告涉及的领域,这个前提恰恰是不成立的。另一个批评则是,这种诉权扩张会让法院负担加重,或者让某些被告(比如行政机关)不堪重负。但这种批评显然没有得到充分证明,相反,德国和美国公益诉讼的经验都反驳了这种论调。此外,谁都无法否认的是,正是这种第三人诉讼,使得那些针对被告行为合法性的严肃的、有理由的怀疑有机会接受司法审查。只有随意的、骚扰性的或者根本没有胜诉可能的起诉才是应当避免的;而预防此类滥诉发生的机制有很多,比如只允许那些“严肃行动”的团体提起诉讼、事先的行政认可,或者干脆引入一种类似《穷人法》上的诉前审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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