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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

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


吴泽勇


【摘要】德国学者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研究始于1970年代初期。这类研究在1970—1980年代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在1990年代,则主要集中在大规模侵害领域。进入21世纪,德国法学家提出了一系列系统改革德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被最新立法所采纳。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德国法学界一直拒绝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但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其实已经受到了集团诉讼的影响。对于德国法学家来说,集团诉讼是异类,也是蓝本。
【全文】
  

  一、引言如果要在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中挑出“最具特色”的几种,除了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紧随其后的可能就是集团诉讼了。集团诉讼让人如此印象深刻,以至于但凡谈到诸如“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之类的话题,人们首先就会想到它;在一些学术著作中,“集团诉讼”甚至被直接用来涵盖所有的群体性诉讼机制。[1]由于美国在二十世纪的空前强大,以及由此导致的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影响,集团诉讼成为许多国家群体性纠纷解决立法的范本。不独法制“后进”国家如此,像德国这种法律制度体系完备、法治传统源远流长的国家,也不能免俗。实际上,1970年代以降,在德国,关于群体性利益保护的稍微全面一点的研究,几乎都会把集团诉讼作为一个专题来处理。


  

  不过,在德国法的完整体系中植入一种类似集团诉讼这样的制度并不容易;自负的德国法学家,也不会因为集团诉讼来自美国、“看上去很美”,就放弃思考,俯首称臣。1973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的标题,贴切反映了德国学者面对集团诉讼时的矛盾心态。这标题是:“作为消费者保护手段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异类还是蓝本?”[2]一方面,集团诉讼在美国处理的那类纠纷,德国人当然也会遇到。在这个通常被称为“群体性利益保护”的法律领域,德国人并没有形成非常满意的制度和方案。因此,他们不可能不关注集团诉讼。另一方面,一旦进入具体制度层面,德国人就会发现,他们有太多的理由对集团诉讼说“不”。对于严谨而又高傲的德国法律家而言,集团诉讼究竟是“异类”还是“蓝本”,是一个问题。


  

  1973年那篇文章的作者,Hartmut A.Spindler,并没有正面回答他本人提出的问题。“因为篇幅关系”,就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的可能性,他只是简单提出了几个命题;他指出,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都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理论假定之上,面对大规模工业社会中变化了的权力关系,这种假定需要被重新审视。[3]


  

  二、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


  

  德国学者关于集团诉讼的第一次集中研讨,出现在1973年9月的汉堡比较法研讨会上。根据两年后出版的会议文集,该次研讨会“比较民法”小组的议题是“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公共利益”,议程包括美国纽约州立大学Homburger教授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国别报告、[4]德国康斯坦茨大学Kotz教授的比较法总体报告[5]和与会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的讨论。[6]这里主要关注后两个部分,因为,经由Kotz教授的报告和与会德国教授的讨论,德国法学家第一次集中、全面地表达了他们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认识和立场。


  

  Kotz的报告分五个部分。[7]在报告的第一部分,Kotz指出,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大企业在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影响范围非常广泛,但却经常可以逃脱处罚。其原因在于,侵害过于分散而个别侵害数额很小,受害人常常不觉得自己受到了侵害;或者虽然有觉察,却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被迫放弃追诉。因此有必要研究: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下,个人诉讼才能发挥其作为违法行为惩戒机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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