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费昌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任职。
【注释】 在此,笔者对于整合一词做一下概念简析。Integration英文通用解释为the act or process of combining two or more things so that they work together,即亦可译为结合,一体化,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04年8月第2版,第919页。
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是指参与诉讼各方对于量刑的信息把握的差异性,不对称性,因而各方之间产生了很多误解,从而不能达成谅解。
利益整合显然不可能实现各方利益的一致,而意指各方坚持独立利益立场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以量刑程序为平台进行对话与角力后达致和而不同的兼容互动状态。
周欣著:《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编:《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269-270页。
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512页。
孙春雨著:《中美定罪量刑机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352页。
(美)约翰·郎拜因:《比较刑事诉讼:德国》,美国明尼苏达西方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68页。
但这种做法在实务上因为非制度化易流于树典型的政治秀中。
据笔者的一些不全面调查,在许多基层法院,经常看到的情形是:被告人、被害人及旁听人员由于听不懂法言法语,对于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完全不理睬,而只发表自己对最后判决结果的意见。
通过这种思维上的引导,程序就能引导信息持有人能暂时忘记原有的主观动机,而仅就当下进行的程序进行相对无偏见的信息陈述,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的。
很多缺乏足够法律知识的当事人通过案例的对比后才知道哪些信息是有效影响量刑的,才会提出来。如果没有案例对比过程,这些有意义的信息会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而被深埋。
该概念源于庞德,笔者为方面统一表述,做了一些小的修正。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371页。
无论是利害直接相关者或是对于正义需求的一般民众,其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是助于增加法院对案件更全面正确的把握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参与庭审的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对庭件审理的裨益的相关论述可参见叶青、王晓华著:《论法院之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移植障碍》,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从心理学角度看,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本身即可增加其对裁判正义性的认可。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被害人。
日本的
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被害人求刑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被害人有向检察官要求对被告人判多少年的权利;检察官在求刑前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与被害人商量。同注5,第220页
正义从来不是一尘不变的抽象概念,而是具体的。当下中国的正义概念的定义权不应归属于西方文本,而是中国民众。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158页
连大多数人都说服不了的判决又怎么称得上是正义呢?
对于某些利益相关者而言,书面与直接参与诉讼两种方式都是适宜的。公众判意对司法机构处置个案的裨益参见顾培东著:《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四期。
有刑事司法实务经验的同志们多少都遇到过这种情形:在一些影响广泛的案件,相关组织机构、单位、人员等会出具量刑建议函,对被告人、被害人、案件的影响陈述事实并表达意愿,这在实际上也充实了量刑信息的来源。作为法官,完全置之不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可能会成为涉诉信访的不稳定因素。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31页。对于公诉方的信息优势对妨碍法庭调查的相关论述请参阅该书第三、第四章。
作为公诉方,没有义务说服被告人,只希望说服法官。用法律语言的说服对公诉方极为有利,因为它使被告人无法做出有效辩解,却能提出说服法官的理由,从而更能增强其公诉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同时,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也使公诉人会不自觉地使用法律语言,然而这实际上却阻塞了与其它各方沟通的渠道。
陈瑞华著:《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裁《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第78页以下。
不得不承认,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对于缓刑、罚金刑等刑罚及刑罚方式有极强烈的意见,若不综合考虑其意见,将引起更多社会问题。
在英国,法官在量刑时角色从居中仲裁人转换为对犯罪以及犯罪人信息的收集人。同注6,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