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群
上述图景的实现,是以量刑程序中各方权利(权力)与义务体系的建立为保障的,以下就相关权利义务群做一些简要论述。
1、被告人一方权利群与义务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以保障其表达利益诉求。量刑证据提交权,以保障其利益诉求的实现。量刑信息获知权(包括事实与规范及严格逻辑推理的信息),以保障其利益诉求的实现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伪证义务,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2、被害人权利群与义务群
量刑程序中的陈述权(包括事实陈述权与情感陈述权),以保障量刑程序信息的丰满性并充分疏导被害人的不满情绪。量刑信息获知权,理由同上。不得伪证义务,理由同上。部分案件中的量刑陈述权,以保障其在故意伤害案等突出案件中陈述其基本量刑要求。
3、相关公众的权利群
如上所述,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公众陈情权。量刑信息获知权,理由同上。
4、公诉方的权力群与义务群
量刑建议权,以开启量刑程序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以保证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量刑程序中的案例对比释理义务,以约束其怠于详细调查量刑情节的惰性,并通过相似案例对比开启有效对话。
5、法院一方的权力群与义务群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义务,法院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给予各方参与诉讼的权利,以保证量刑信息来源。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以补充量刑程序可能存在的信息来源缺失[26]。量刑权,这是刑事裁判权的当然之义。量刑充分释法明理义务,以保证各方对直观正义的要求及约束法官行使量刑权趋于理性化。
(四)改革设想引起法院与检察院的利益变化
依上述图景所描述进行改革,将会使公诉方与法院利益发生一些显著变化。对公诉方而言,量刑建议的采用率可能成为其考评标准,故而能促使公诉人更勤勉地将量刑情节查清,为了尽可能详尽地了解被告人的信息,公诉人会降低姿态在庭前与被告人就量刑信息作交换,增强合理的诉辩对抗性,而这本身也是一个说服被告人的过程。量刑建议以确定的刑期为内容,但在小范围内被法院改变可不影响其考评成绩,这将有助于其与法院方的关系处于一个张弛有度的平衡状态。对法院方而言,这样的量刑程序将使量刑权分解到各方手中,在程序中吸收了矛盾,进行了理性说服,从而减少了各方对法院的非难。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会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兼之,各方的量刑信息获知权与量刑充分释法明理义务更使得法官必须更为慎重与仔细地考虑每一份信息,并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更慎重的解释,以使判决结果与以前的判例具有更高的统一性。这无疑对法官提出更高的专业知识要求与相关知识要求,从整体而言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五、结语
量刑程序作为规范量刑行为的程序设计,在我国,不能仅以西方文本的视角考虑其法律效果,更要结合我国民众的司法观念、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等本土资源综合考虑实现社会效果,使量刑程序中各方能实现信息的有效沟通,从而保障各方利益诉求得到有效的主张与互动,吸收与化解矛盾,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中国当下的正义之语义如此,尊重现实,方为尊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