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诉一方信息-利益分析
公诉方从其自身职能定位出发,希望自己的公诉意见(主要指罪名)得到法院支持,因为一旦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被法院的判决改变甚至判无罪将极大影响其相关目标考评成绩。从某种程度上说,公诉人为了使自己的公诉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可以任意抽取案卷笔录中的一部分,作法庭调查和质证的对象。这样的法庭调查就如同一场三方较力的游戏一样,了解谜底的公诉人成了事实上的主导者”[22],并可能有意采用让被告人听不懂的法律语言进行晦涩但正确的演绎推理[23]。在量刑阶段,量刑问题与公诉人几乎没有利害关系,由于没有量刑建议可被法院采用或改变,公诉人往往不会充分、精确地对犯罪情节与被告人人格信息进行调查并就此发表起诉意见,也怠于开启量刑程序。公诉人在量刑上放弃诉权[24]使量刑过程缺乏充分的对抗与交涉,进而使法院获知的量刑信息量降低。公诉方信息优势的滥用、说理义务的缺位及对量刑信息调查的惰性都极大影响了合理的量刑及矛盾的化解。
(五)法院一方信息-利益分析
现实中,我国的法院并不仅仅被定位为一个事实与规范的判断权提供者,而且也必须是一个矛盾的化解者。因为我国当下最大的正义是发展,脱离实际追求西方语境的正义是对学术、对人民最大的不负责任。因此,法院、法官的第一要务是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2009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既要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又要考核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上述法院、法官的职能定位使得法官必须要考虑涉诉信访问题,要做到案结事了。此外,毋庸讳言,上诉率的影响、上级法院、领导对案件的指导作为应对案件质量不高的措施虽然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导致法官判案需要考虑更多的案外因素。因此,法院、法官通过一个权力分化的显性程序与确定的法律参照系做出判决既能使法官排除很多案外因素的不当干扰,也减少了相关群体对判决结果的非难,同时通过一个合理的量刑程序吸收不满情绪,说服各方当事人与社会,从而降低涉诉信访的可能性。
实务中,若在全部案件量刑程序中增加上述各方的信息-利益表达势必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无论法院还是法官都难以承受,同时也可能引起“迟来的正义”问题。因此,在当下直接全面引入上述量刑程序是不现实的,唯有待相关制度慢慢配套后逐步完善。在这个过渡期间,可有条件的针对那些可能引起涉诉信访的案件引入全部或部分制度。
四、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设想
(一)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诉讼构造图景
综上,从信息-利益整合的角度而言,本文所设想的量刑程序图景如下:
实体法上的背景:有关量刑规范的信息具有公开性与法律效力即: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具有公开性与法律效力;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全公开并有法律效力。
程序法上的图景: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审判阶段出现(并不一定是定罪结果出来后再进行)。量刑程序以保障量刑信息来源多元化与信息透明化为前提,以公诉方行使量刑建议权为开始,把各方从定罪的思维引入量刑程序内的思维,避免定罪信息对量刑信息的干扰。公诉方提出一个明确的量刑建议,同时就其建议举证,包括提交被告人人格信息,并以相似案例为参照,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进行说理,将各方引入以生活化语言为媒介的对话体系。其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对其造成的伤害、影响及个人情感表达,一些案件允许其行使量刑请求权[25]。被告人与辩护人进行量刑答辩并有权提交证据与申请证人出庭。在一些特殊案件,允许相关利益群体发表其意见,以听证会或书面形式均可。最后,由法官对量刑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裁判理由。通过程序实现量刑权的分解,程序内平衡各方利益,吸收矛盾,使量刑结果的产生过程具有直观的特征,从而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