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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整合

  
  (一)被告人一方信息-利益分析

  
  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于从轻或减轻处罚。要通过量刑活动表达其利益诉求则要求被告方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能有效发表其意见。在我国大多数的基层法院,大多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都是小学、初中,有少部分是高中文化,而大学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少之又少。据笔者的相关调查,包括大学文化以上的被告人在内,大都如上述的非法律人士一般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同样需要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换平台进行对话以保障其权利。在非程序化的量刑活动中,被告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15],也缺乏通过程序预测与逐渐接受量刑结果的过程。判决结果对其而言几乎是空降而来,若与其预期相距太远则会产生更为激烈的抵制情绪。就笔者进行判后释法的经验而谈,如果能用与相似案件对比的方式释法说理是最容易说服当事人的。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在理解一个新事物时,往往是以相似事物作为参照系进行自我定位的。这种定位,在量刑程序中也是最朴素的正义观的体现——通过相似案件寻找司法尺度以衡量判决的公正性。这种对量刑正义量化定位的心理需求,无疑也是被告人的利益诉求之一。案例的对比说理,不仅可以引导被告方进入一个可理解的对话平台,从而使其参照案例,用生活化语言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且通过这一过程被告人可以预测与逐步接受可能的量刑结果,从而自我说服。

  
  (二)被害人一方信息-利益分析

  
  被害人在量刑活动中,其利益诉求主要在于排除内心不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伸张正义,从而得到精神补偿。我国刑事审判的经验表明,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比率极低,以致于一些法院干脆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无疑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心存更强的压抑情绪,庭审过程也是排解其内心不满,表达其心理补偿需求、获得心理上的救济的途径。同时,量刑程序中,被害人陈述的危害结果往往是在笔录中看不出来的,至少语言的表意有限性难以正确描述被害人最真实的感情。量刑个别化不仅是对被告人的量刑个别化,也是对被害人伤害结果考量的个别化,因为同一伤害行为对不同的人,因身体状态、经济条件等情况的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后果,唯有确定后果的危害性,才能更合理地量刑。这不仅需要赋予被害人陈述犯罪事实的权利,也需要赋予其陈述个人相关信息及与犯罪行为相关情感的权利。在某些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中,如故意伤害案,还可以考虑赋予其一定的量刑请求权[16]。

  
  (三)社会群体信息-利益分析

  
  社会群体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其对司法机关的利益诉求在于正义的实现。在我国,司法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法律常识尚未普及,社会群体需要的不仅是正义,而且是直观的正义[17]。这就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保障量刑过程与结果的直观性。因此,相关的量刑信息必须以便于接触与理解的方式提供给公众。此外,对于利益相关群体,其利益诉求往往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描述。一些西方中心论者脱离我国本土资源,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强调民愤、政策不应该影响案件判决。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值得商榷,诚如卡多佐所言:在审判过程中,对社会政策的考虑颇为重要。法官试图解释社会意识,并试图在法律中使之得到实现[18]。程序不是要隔离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而是要控制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因为法律的生命源于社情民意[19],就具体案件而言,量刑所需要查清的社会危害程度若缺乏公众的参与又从何得知呢?因此,对于一些利益相关群体人数较多且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公众的陈情权是有必要的[20],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与本土法律理念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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