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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整合

  
  3、关于规范方面的信息来源,一般而言是指法的渊源,应当具备法的两个基本特点:公开性与确定性,唯此,量刑活动的各方才能基于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进行意见交涉。在美国,缓刑建议官必须将其对被告人的调查报告提交给被告律师、被告人及检察官,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如何适用量刑指南,补充信息,排除的内容。其中如何适用量刑指南的内容包括了案件应适用的联邦量刑指南的具体条款和联邦量刑委员会的政策;被告人的犯罪等级和犯罪记录分类;应适用的刑罚的范围和种类;说明影响适用刑罚的范围和种类的任何因素;说明背离量刑指南规定的范围适用刑罚的任何理由[7]。这一制度使得各方可以较容易地预测量刑结果的范围,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在我国,刑法对量刑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化,量刑幅度非常宽,用语也极为模糊,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普通公众对同一法律条款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使法律缺乏足够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此,一些相应的措施出台:其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量刑情节及用语具体化,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固然增强了有关规范的信息的可知性与确定性,但这对于相关群体精确预测量刑结果的作用仍是有限的。其二,试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期用案例指导的方式统一对量刑情节的解读,该制度以个案方式提供法律解释,但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且包含量刑理由的判决少之又少,其对量刑的指导作用有限。其三,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在很多地区都以此为蓝本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甚至有些法院还实行电脑量刑制度。但由于该意见往往不具有公开性与法律拘束力,从而导致部分案件在适用上具有任意性,除法院方外,其它相关人员对量刑的法律依据仍处于不可知状态,对法律适用缺乏基本的辩论依据。在现阶段,制定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指南是不太现实的,但在案例指导制度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方面的摸索已经提供给我们一些经验,制度化与公开化无疑将有助于规范方面的信息得到更好的整合。

  
  (二)量刑程序中的信息交换与整合

  
  信息来源充足后,在量刑程序中,必须通过一定媒介使各个信息载体上的信息相互交换从而实现信息在各方之间的对称,这不仅要保障信息持有人的信息表述权,同时也需要一个合理的程序引导信息持有人无偏见地表述,并在一个理性平等对话的平台,通过一定媒介进行有效的交换。

  
  首先,就量刑程序的启动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与辩论阶段,公诉人也不会提出量刑建议。在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诉讼协商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8]。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一些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的公诉中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9]。此种方式使量刑程序进入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从而引导信息持有者可在受定罪程序干扰较少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交换,并基于一个量化的参照系,即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引导各方进行意见交涉。量刑建议的提出是被告方答辩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量刑意见的对话便无从谈起。开启对话后,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即是,各方使用何种语言进行有效的对话,以进行信息交换与意见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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